清朝地方行政制度
夜风来兮
2021-11-04 14:54:22
清朝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
1、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制。
2、总督制。
清朝地方行政制度是承袭于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由此转化为清朝十八省行政系统。清朝全国划分为23个省,每个省设一名巡抚,为主管一省民政的最高长官。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得多,但与巡抚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总督和巡抚都是对上直接听命于皇帝。不同的是总督可以管数省,侧重军事,巡抚只管一省,侧重民政。当时全国设八大总督,分别为直隶、两江、闽浙、两湖、陕甘、四川、两广、云贵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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