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第三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四条 各管理部门所收取的费用,一律使用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自行印制收费票据。
第五条 代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购买,各管理部门到财务处领取。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校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制定的原则:
1.服务性收费是指高等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的非教学服务,由学生自愿选择而取得的合理补偿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变相或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2.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的费用。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全校各单位。
第四章 收费收入的管理
第六条 以上各项收费由相关的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
第七条 各管理部门所收取的费用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截留。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因国家政策而引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化的,按国家相关政策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凡新增收费项目和变更收费标准的,必须按程序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收费。
第十条 各单位自行向学生收取本规定以外的费用,学生可以拒绝缴纳。
第十一条 各部门自行收取的费用不上缴纳入学校收入统一管理的,按国家关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公物损坏赔偿的收费不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相关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全部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