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洽宣城金陵国际大酒店工程延期开工及保证金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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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洽宣城金陵国际大酒店工程延期
开工及保证金的报告
宣城金坤仕置业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我公司已于2011年3月20日签订了《建筑工程补充协议》,我公司于2011年
月
日和2011年4月12日分别以转账形式将款打入贵公司账户贰佰万元和壹佰万元,合计叁佰万元整保证金。随后于2011年4月12日双方才正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协议签订的条款,我公司项目部已先后完成临设搭建,塔吊和人货梯,搅拌机,钢管等大、中、小机械设备进场工作。并积极参与贵公司前期相关准备工作,至此时间已有五个多月,从协议签订的日子来讲,我们对项目部的要求很难回答,因故贵公司迟迟相关手续不能落实,项目部的风险性我公司不能不考虑,恳求贵公司领导给予理解,就此根据协议条款之规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应从发包人的账户的60天内。如因发包方的原因导致该工程不能开工的,发包人需向承包人退还按月息5%的保证金利息(计息时间从打保证金的当天算起),同时退还所有保证金,且此合同对甲、乙双方仍然继续生效。对此我公司推出以下四点要求,恳请贵公司给予谅解。
1、恳请贵公司10天内能给我公司一个书面的开工时间,以便我公司好安排项目部的一切事宜。
2、对项目部缴纳的保证金计息和退还的一事望也能给以个明确的书面退还时间。或回复。
3、对保证金退还我公司暂设独立账户,一旦开工条件具备,仍按原合同条件执行。
4、假若工程开工时间过长,项目部所接收公司的临设工程由我公司负责处理,而项目部为着该工程建设前期所发生的机械、设备、物资的搬运、保护、看管等费用,是否应由贵公司给予统筹解决。
特此报告,请予批复!
安徽江峰建筑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