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一切随缘 合同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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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南宁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

出租房屋座落于XX市 路 号 小区 号房,面积为 平方米,出租房屋内属出租人所有的设施、物品暂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赁期满与出租房屋一起收回(设施、物品清单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权利义务

1、租赁期为__年,出租方从__年_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租赁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承租方若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权转让他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出租方:

a.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b.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c、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结构和装修的;

d、承租人毁坏出租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物品的;

e、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3、如承租方到期未续签租赁合同又逾期不搬迁的,出租方有权对承租

方采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租赁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承租方须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 元。

2、如承租方续签合同,承租方应于租期届满前十五日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月租金另定),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出租房屋。

3、承租方交纳租金时,出租方应出具收条,出租房屋的有关税费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方可在付清税费后取得发票。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

第五条 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以及在租赁期间,政府部门需征收的费用,承租方自行按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支付,如逾期支付,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后果严重的,出租方还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租方应自行负担费用,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

第七条 承租方任何时候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均不允许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自行装修。

第八条 出租房屋内的设施、物品清单及使用义务

1、

2、截止 年 月 日,水表底度为 度,电表底度为 度。

承租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时对房屋质量及房屋内设施、物品进行确认,双方对本协议一经签字,即视为承租方已经确认完好及验收,以上设施及物品已随出租房屋一并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应尽保管维护之义务,租赁期满保持原状归还出租方,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担费用维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复原状则由承租方照原价赔偿。承租方应在交纳第一次租金时向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租赁期满,承租方依据书面确认书保持原状完好返还出租物的, 押金退还承租方。如有损害,应先从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

第九条 合同终止

如双方不再续签时,承租方应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赁房屋钥匙、房内设施物品交还出租方,经出租方验收无误后,方可将属于其个人物品带离,合同期满超过三日不搬离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出租方并有权选择立即解除合同;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给承租方使用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3、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a至e各条款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出租方一切相关损失;

4、租赁期间,如承租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5000元。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租赁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变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包括室内设施、设备就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实施拆迁的;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税务、财政、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房屋租赁管理有关的工作。

市辖县(郊)负责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金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拟将出租房屋出售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原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出租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租赁期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三条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可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公告时没有设定租赁关系的,不得出租。

第十四条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符合条件出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被批准的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单位自管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租赁双方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2、尚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正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收件收据等证明文书;

4、经市房产管理局鉴证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购房发票等;

5、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证明;

6、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其他房产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房屋,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二十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

(二)现场勘察;

(三)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发放《房屋租赁证》。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治安责任;

(五)按规定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和妨碍;

(七)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八)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及时修缮房屋,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屋的,或者房屋紧急险情影响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给承租人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三)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四)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规;

(五)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并承担造成污染治理的责任。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房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的;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与健康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四)干扰、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租赁房屋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属非法侵占,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与转租人协商约定转租收益的归属或者分配比例,转租人应当就转租行为依法缴纳税费。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一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行为无效。除责令暂停房屋租赁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权徇私、贪腐收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颗红心 2022-07-14 0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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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冬的意思

浅冬的意思是刚刚入冬。
浅(拼音:qiǎn、jiān)是汉语通用一级汉字(常用字)。此字始见于战国金文,形声字,古字形从水,戋声。浅本义指水不深,也指房屋等处所窄小,引申指时间上的距离短。此外浅也引申为内容、见识、学问、颜色等不深,用作抽象意义。“浅”另有一个音读jiān,古书上叠用成“浅浅”,用来形容水流声,现代已不常用了。
出处:
1、《诗经·邶风·谷风》:“就其浅矣,泳之游之。”
2、《古诗十九首·迢迢牵牛星》:“河汉清且浅,相去复几许?”
相关组词:深浅、浅水、浅色、搁浅、肤浅、粗浅。
反义词:深。

高尔基的代表作

高尔基的代表作有《海燕》、《在人间》、《鹰之歌》、《母亲》、《我的大学》、《春天的旋律》、《克里姆·萨姆金的一生》、《小市民》、《意大利童话》、《在人间》、《俄罗斯童话》等。

人物介绍:

马克西姆·高尔基(1868年3月28日—1936年6月18日),原名阿列克赛·马克西姆维奇·彼什科夫,是苏联无产阶级作家、诗人、评论家、政论家、学者。高尔基诞生在伏尔加河畔下诺夫哥罗德镇的一个木工家庭。

4岁时,父亲去世,他跟母亲一起在外祖父家度过童年。

10岁时,开始独立谋生,先后当过学徒、搬运工、看门人、面包工人等。

1884年,参加民粹党小组,阅读民粹党人著作和马克思的著作,投身于革命活动。1905年,高尔基加入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

1906年,高尔基受列宁的委托,由芬兰去美国进行革命活动,在美国出版长篇小说《母亲》。后定居意大利卡普里岛。

1913年,高尔基从意大利回国,从事无产阶级文化组织工作,主持《真理报》的文艺专栏。

1921年10月,高尔基出国疗养。1928年,高尔基回到苏联,在斯大林的安排下,他在俄罗斯作了两次长途旅行观光后决定回国定居。

1934年当选为苏联作家协会主席。回国后的高尔基作为苏联文化界的一面旗帜,为苏维埃的文化建设做了大量工作。

但20世纪30年代苏联出现的种种问题又使他与斯大林及现实政治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1936年6月18日,高尔基因病逝世,享年68岁。

创作特点:

作品主题:

高尔基早期创作的现实主义作品多取材于他的底层生活的见闻和感受。这些作品除强烈地控诉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罪恶外,还力图揭示流浪汉内心深处的痛苦和新旧意识的斗争,捕捉劳动群众生活的时代特征,其目的仍然是要唤起人们对生活的积极态度。

高尔基的文学创作起步于浪漫主义。高尔基一生都在探索个人和历史的关系,寻找合理的社会生活,其作品中的主人公也往往充满激烈的内心冲突,并积极投身革命活动,探求改造现实的途径。高尔基曾不止一次地遭到沙皇政府的逮捕、监督和放逐,但他依旧始终如一地进行自己的革命和文学活动。

高尔基的创作中处处洋溢着对积极人生态度的赞美,向往唤醒人民群众创造新生活的激情,唤起人对自己作为人的自豪感,鄙视怜悯与恩赐。在高尔基看来,人有权力,也有力量创造与人相称的生活,怜悯与恩赐是贬低人,有辱人的尊严。

高尔基有互相冲突的两种人格。一是对现实社会造成人异化的现实的悲剧性体验和失望的痛苦;二是对人、对社会的热爱以及对未来的理想主义的认识。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前的高尔基对俄国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是充满了热爱和信念的,他是怀着极大的热诚去迎接美好的未来的。作家此间的创作描写了革命前劳苦大众的悲惨生活,表达了他一种急切地改变现实的渴望,对未来新生活主人的召唤。

艺术特色:

在塑造艺术形象方面,高尔基强调通过典型化的手法塑造生动的形象揭示生活的本质,同时展示社会发展的未来前景,其现实主义创作又融入了积极浪漫主义的乐观、自信的特点,给人以强烈的艺术感染力。

高尔基主张作家应以现实主义典型化的方法塑造形象,使艺术形象真实而生动。对文学反映生活的真实性,其根本点取决于作家对生活感受的程度,这中间必然表现出作家的审美态度。高尔基对文学反映社会生活的真实性也体现了他的新的审美观。他以敏锐的观察力认识到生活的真实本质是正演绎着一场前历未有的社会巨大变革。而掀起这场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就是已经觉醒的劳动人民,他称之为“新人”,因此,他的文学创作的真实性及艺术的典型化的理念中明确了艺术就是要塑造这些为社会变革不断奋斗的“新人形象”。

高尔基的现实主义文学与传统现实主义文学有着本质的区别。传统现实主义仅仅反映社会的真实现状,而这种真实现状大多表现为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其实质是通过人性受到的摧残而表现出的对社会的否定与批判。

人物影响:

在作家辞世近半个世纪以后,人们对他的兴趣还是出现持续性的高涨。在欧美各国,不时掀起了“高尔基热”。尤其是高尔基的剧本,不断被搬上各国舞台,或拍成电视、电影。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底层》和《仇敌》等在美国上演或播出,《仇敌》被剧评家认为“是已经播出的节目中最好的剧目”。在联邦德国,上演过高尔基的《瓦萨·日列兹诺娃》,而演出《避暑客》时,被评论家誉为文艺复兴以来的盛事。而在法国,英国和西班牙等地,也都上演过高尔基的剧本。

高尔基的创作对美国进步作家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尤其是他创作中的“个人的社会活力”(指个人变革自我、变革社会和变革自然的创造力)主题与“死物奴役活人”的主题,以及处理这类主题的艺术风格,更是引起了他们的浓厚兴趣。

高尔基充满革命激情和革命乐观主义的作品,为中国广大读者所喜爱,教育和鼓舞我国人民为消灭剥削制度和建设新社会而斗争。

夜夜心是什么意思

“夜夜心”的意思是因为狐独而夜夜悔恨。出自唐代李商隐《嫦娥》,原文:
云母屏风烛影深,长河渐落晓星沉。嫦娥应悔偷灵药,碧海青天夜夜心。
译文:
透过装饰着云母的屏风,烛影渐渐暗淡下去。银河也在静静地消失,晨星沉没在黎明的曙光里。月宫的嫦娥恐怕后悔偷了后羿的长生不老药,现在只有那青天碧海夜夜陪伴着她一颗孤独的心。
赏析:
就内容而论,这是一首咏嫦娥的诗。然而各家看法不一。有人以为歌咏意中人的私奔,有人以为是直接歌咏主人公处境孤寂,有人以为是借咏嫦娥另外有所寄托,有人以为是歌咏女子学道求仙,有人以为应当作“无题”来看。兹且当作歌咏幽居寂处,终夜不眠的女子。以此而论,着实写得贴情贴理。语言含蕴,情调感伤。
诗中所抒写的孤寂感以及由此引起的“悔偷灵药”式的情绪,却融入了诗人独特的现实人生感受,而含有更丰富深刻的意蕴。在黑暗污浊的现实包围中,诗人精神上力图摆脱尘俗,追求高洁的境界,而追求的结果往往使自己陷于更孤独的境地。清高与孤独的孪生,以及由此引起的既自赏又自伤,既不甘变心从俗,又难以忍受孤孑寂寞的煎熬这种微妙复杂的心理,在这里被诗人用精微而富于含蕴的语言成功地表现出来了。这是一种含有浓重伤感的美,在旧时代的清高文士中容易引起广泛的共鸣。诗的典型意义也正在这里。

慈眉善目形容老人还是年轻人

“慈眉善目”形容老人。意思是形容人的容貌一副善良的样子。出自《老张的哲学》:“圆圆的脸,长满银灰的胡子,慈眉善目的。”
造句:
1、我们都被她慈眉善目的样子蒙骗了。
2、老爷爷慈眉善目,一定是个好人。
3、孙爷爷长得慈眉善目,又爱给我们讲故事,所以大家都非常喜欢他。
4、这个大娘,慈眉善目的,一见到她就觉得亲得不得了。
5、这位老人脸上总是挂着笑,看起来慈眉善目的。
6、小草怀着无比崇敬的心境仰望着慈眉善目的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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