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听风看月 合同 贸易合同
精选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大经初字第563号

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汉城特别市东大门区祭基洞957号。

法定代表人:吴茂炅,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华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葛秀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进株式会社)诉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重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健和刘成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是:XX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售货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中药材a级细辛根。XX年7月2日,原告申请开列了以被告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同年7月9日,原告给付被告工作人员陈健15,000美元的先期收货款。嗣后,被告只向原告发运了8,000公斤的细辛根。因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经双方协商,原告将该货物返还给被告,但此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再发新货。原告主张:在售货合同卖方一栏签字的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货物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所以,被告在接受退货后未再发新货,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5,000美元及利息27,382.6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售货合同书,合同书为印有英文“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格式合同,签订时间为XX年6月28日,合同上方写明卖方为华轻公司,买方为大进株式会社,合同下方买卖双方签名处分别由吴茂炅和陈健签字,双方均未加盖印章,合同内容为买卖双方成交a级细辛根10,000公斤,单价5美元/公斤,总金额50,000美元,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发票,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82no1084336号发票,由葛秀真签发,“品名细辛根,总值40,000美元”,证明被告实际收到货款40,000美元;

3,收条,陈健于XX年7月9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书写,“今收到韩国大进贸易(株)细辛根差价款美元壹万伍千元整usd15,000元”,以此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实际收到预付款15,000美元;

4,传真,陈健于XX年7月5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主要内容有“我需要大量的资金收货”、“请将余款usd15,000给我”,以此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先行支付货款15,000美元;

5,装箱单,葛秀真于XX年7月19日签发,证明被告实际发货数量为8吨;

6,提单,c.y.q.s.公司snlsk132900006号提单,证明XX年7月27日货物装船,承运人签发提单;

7,退货同意书,葛秀真于XX年8月7日签发,“至:韩国大进贸易公司,同意书,我方同意贵方将所述货物退回至中国大连,同时我方愿承担退货海运费。货物:细辛根,数量:8,000千克,金额40,000美元”,以此证明因质量问题,被告同意退货并承担运费;

8,退货提单,kmtc8102666号提单,证明原告实际退货8吨;

9,装箱单,吴茂炅于XX年8月7日签发,证明原告退还的内容、数量与被告提供的货物一致;

10,发票,吴茂炅于XX年8月7日签发的dj010801号商业发票,证明为确保被告将退货顺利通关,给被告出具;

11,传真,陈健于XX年10月17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证明被告收到退货后,愿在今后的业务中补偿原告;

12,公司名称变更手续,证明被告是由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改制而来,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承担;

13,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是50,000美元;

14,传真,陈健于XX年4月22日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证明被告收到退货后并未再发新货;

15,证明书,高丽海运航空株式会社出具,“装船日期:,08,16,发货人:大进贸易公司,发货地:韩国釜山,到达地:中国大连”,证明原告的退货于8月16日运往大连被告处。

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华轻公司不应作为被告。抗辩理由是:1,双方争议的售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华轻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原告虽主张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并因此导致退货,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原告依据该售货合同起诉华轻公司是不成立的。2,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该条正是参考《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制订的。该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代理人于其权限范围内代理本人实施行为,而且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实施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本案中,华轻公司作为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与陈健签订了代理协议,陈健与韩国大进株式会社签订了出口货物的合同。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允许陈健直接以个人的名义签字生效,而不是以华轻公司的名义盖章生效。因此,本案完全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原告应就合同的事由直接起诉陈健,而陈健也应直接承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而华轻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应作为被告为该合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在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1999年12月16日签订,甲方华轻公司,乙方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均未加盖印章,分别由魏小明和陈健签名,内容为华轻公司代理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筷子的有关事宜,证明陈健与被告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庭审中原、被告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中四份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提出了异议。一是前述证据3—收条,被告认为按收据的表述是个人的劳动报酬,是陈健个人收的,与被告无关;二是前述证据7—退货同意书,被告认为该文件中没有提到任何的质量问题,退货的理由是原告请求陈健在中国进行细加工;三是前述证据11—传真,被告认为该证据表明买卖的双方是原告和陈健;四是前述证据14—传真,被告认为该证据是陈健与原告的往来信函,其最后一句“此事于(与)代理公司是无关的,代理公司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表明陈健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对原告其他证据的证明主张没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认为被告没有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不能说明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关系,且该协议是关于筷子的出口问题,与本案诉争的中药没有关系。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真实、合法,证明了陈健曾于1999年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筷子,但不能证明陈健在XX年仍然委托被告代理出口,也不能证明陈健除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筷子外又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细辛根,所以,该证据与案情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14份证据真实、合法,与争议的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在陈述了各份证据的证明内容后,并没有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详细阐述14份证据是如何组成一个有机的证明体系,以及该证明体系与其主张事实之间的关系,亦即原告仅仅是提供了证据,而没有完成证明的过程。尽管如此,本院不能因此而拒绝做出裁判,本院予以阐述。

本案的原、被告争执事实的焦点是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买方是原告是毫无争议的。卖方是华轻公司,还是陈健个人,这个问题关系到适格被告的确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有的证据表明卖方是陈健,有的证据表明卖方是华轻公司。从证据1售货合同看,卖方签名处只有陈健签字,没有法人印章;从证据11、14两份传真内容来看,陈健在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茂炅的信函中均以“我”名义商定有关事宜,未言及被告,特别是在证据14中还写有“此事于(与)代理公司是无关的,代理公司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些证据表明合同中的卖方有可能是陈健。而表明卖方是华轻公司的证据有:其一,证据1售货合同书,该售货合同书是被告的格式合同,合同的卖方一栏写的是被告的名称;其二,证据5装箱单、证据6提单、证据2发票、证据7退货同意书,这些证据表明被告接受了合同条款的约束,并实际履行了合同;其三,证据3收条、证据11传真,均系陈健用笺头印有被告名称的纸张出具的函件,证据11传真、证据14传真是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的,原告据此有理由相信陈健有可能与被告存在隶属关系。从以上三个方面看,尽管证据1、11、14表现出了两面性,但和证据5、6、2、7联系起来全面分析,把它们作为证明合同的卖方是华轻公司的证据,比作为证明合同的卖方是陈健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因为,证据1、11、14有利于证明合同的卖方是陈健的一面,与证据5、6、2、7是矛盾的,合同虽然只有陈健个人签名,却写有被告的名称,用的又是被告的格式合同,往来信函使用的也是被告的纸张或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合同还是被告履行的,这些矛盾都是无法排除的。与之相反,证据1、11、14有利于证明合同的卖方是华轻公司的一面,与证据5、6、2、7是互相印证的,陈健以被告的名义签订了合同、被告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认可了陈健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陈健在出具函件时又使用笺头印有被告名称的纸张,信函传真件也是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的,这些都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对于被告,陈健在这次交易活动中是有代理权的。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已清楚地知道陈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的情况下,基于现有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由原、被告签订的,比认定合同是由陈健本人与原告签订的理由更充足。

本院根据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评判,认定以下事实:XX年6月28日,华轻公司与大进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大进株式会社购买华轻公司的a级细辛根10,000公斤,单价5美元/公斤,总金额50,000美元。该合同采用了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格式售货合同纸,合同号码为01hs010-1,该合同卖方一栏中写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字样,但只有陈健的签字,未加盖华轻公司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大进株式会社于7月2日申请开列了以华轻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 7月10日,华轻公司向大进株式会社出具了发票,金额为40,000美元。7月9日,大进株式会社根据陈健于7月5日向其发送的传真的要求,向陈健支付了现金15,000美元,陈健向大进株式会社出具了收条。7月19日,华轻公司向大进株式会社发货8,000公斤。8月7日,大进株式会社向华轻公司出具了退货提单及退货发票,载明的退货理由均为“无商业价值”。同日,华轻公司致函大进株式会社:同意退货,并由我方承担退货海运费。退货后,华轻公司再未向大进株式会社发货,亦未将货款退回。

本院另查明:华轻公司是由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改制组建的,原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华轻公司承担。在本案买卖合同中,货物进口、出口的所有手续均由华轻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出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售货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自觉履行。在双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后,原告提出退货,被告表示同意,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在退货时没有言明退货理由,被告对原告的退货要求也没有异议,无条件地接受了原告的退货请求,说明双方对退货一事已经协商一致。所以,究竟是什么原因致原告提出退货,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系。在原告提出退货、被告同意退货、原告已实际把货退回后,原、被告对合同的履行已经回复到原告交付了货款、被告没有供货的状态,即被告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在被告没有供货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供货,或者要求被告退还货款,都是合乎情理的。被告关于其“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的抗辩理由,与上述意见相悖,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在售货合同卖方一栏签字的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只是陈健用被告的格式合同纸与其签订合同、用印有被告笺头的纸张出具信函的行为,被告实际履行了陈健签订的合同的行为,使其认为并相信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而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对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就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原告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但是,陈健签订合同的行为与被告履行合同的行为是有联系的。陈健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其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售货合同,被告履行了该合同,说明被告知道并认可了陈健以其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相符,陈健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代理关系,陈健的代理行为因被告的追认而有效,被告应该对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虽主张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并因此导致退货,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原告依据该售货合同起诉华轻公司是不成立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关于货物质量的证据,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据认定,而且,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案件的处理并无关系,所以,原告的“货物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的主张,被告的“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提出的“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其一,这一抗辩意见与另一抗辩意见是矛盾的,其既认为“华轻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又主张“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其二,被告援引《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代理人于其权限范围内代理本人实施行为,而且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实施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的规定,作为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依据,被告援引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其与陈健之间存在出口代理关系,被告认为其与陈健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依据是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但如本院前文所述,该代理出口协议书因与本案无关联性而未被本院采信,故被告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依据的事实基础是不存在的。同时,被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其抗辩依据亦是不准确的。纵如被告所言,陈健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原告是第三人,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亦是不符的。按照被告的理解,应该是被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陈健(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若事实如此,被告的理解无疑是正确的。但恰恰相反,本案中能够确认的事实是陈健以自己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被告认为陈健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应该是受托人,本案中即为被告,但被告认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是陈健,即被告定义的委托人,这种理解与该规定是完全相反的。综上所述,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华轻不应作为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货款55,000美元及利息(自XX年10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若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白波

代理审判员于长浩

代理审判员侯学枝

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张鹏

枕下悲绪 2022-06-26 18:05:22

相关推荐

?怎么读 ?的拼音是什么

的拼音:huàn。的笔画共13画。的部首为文。的解释:《集韻》呼玩切,音喚。斕,文采。通作奐。...
展开详情

给老年长辈的生日祝福 老人生日祝福语简短

1、安逸静谧的晚年,一种休息,一种愉悦,一种至高的享受!祝您福如东海长流水寿比南山不老松!2、祝爸爸身体健康,天天开心,一生平安!3、爸爸生日快乐!敬爱的爸爸,祝愿您岁岁愉快,年年如意!4、奶奶,祝您年年有今日...
展开详情

心情不好很累很无奈 压抑憋屈的心情说说

1、原来爱情的世界很大,大的可以装下各种委屈。原来爱情的世界很小,小到多个人就挤到窒息。2、我始终无法对你的安危视而不见,你一皱眉,心间想的再也不见即变为了,还是护你周全来得舒服。3、有些事必须要独自承受,又不...
展开详情

抬头望望天的伤感说说 心情不好抬头望望天的说说

1、去旅行吧,见的世面多了,你会发现原来在意的那些结根本算不了什么。2、怦然心动只是刹那惊艳,柴米油盐才是一辈子的生活方式。3、爱,是两个人间的彼此折磨4、那一天下着雨,是五月的雨,清清凉凉的,正如听到后,那种...
展开详情

受了伤的揪心说说大全 一个人心情不好的qq说说

1、我爱你,你却没有同样的想法。2、我对你再好,也抵不过她偶尔对你的回眸一笑。3、去到你的城市,吹过你吹过的风,这算不算相拥。4、每一个不想谈恋爱的人,心里都有一个无法拥有的人。5、有些伤口,无论过多久,依然一...
展开详情

精选推荐更多>

利用陀螺经纬仪可以测定什么方向

利用陀螺经纬仪可以测定真北方向,陀螺经纬仪是一种将陀螺仪和经纬仪集成在一起的测量仪器。它利用陀螺仪本身的物理特性及地球自转的影响,实现自动寻找真北方向,从而测定任意测站上任意方向的大地方位角。
陀螺经纬仪由陀螺仪和经纬仪两部分组成。经纬仪于1730年由英国人发明,经过金属经纬仪的漫长过程,20世纪20年代发展为光学经纬仪,60年代以来进入电子经纬仪阶段,现已相当先进,向着智能化方向发展。陀螺仪是陀螺经纬仪的主体,主导着整机的发展进程。
陀螺经纬仪按定向准确度可分为工程级和精密级。定向原理除了英美曾经用过的速度式外,一般都用摆式。陀螺仪和经纬仪整体使用,结合方式有下挂式和上架式两类。下挂式仪器是20世纪50年代发展起来的,几乎所有的精密级仪器和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仪器均属此类。
陀螺经纬仪的使用方式与构造特点有关。一般上架式仪器都用人工测法,下挂式仪器多用自动测法。自动测法仪器主要采用自动跟踪法、多点光电计时法和光电积分法观测。其中,光电积分法最为先进。人工测法主要采用跟踪逆转点法、中天时间法、记时摆幅法和多点记时法观测。

罢了是什么意思

罢了,汉语词语,拼音是bà le,语气词,用在陈述句的末尾,有“仅此而已”的意味,对句子的意思起冲淡的作用,前面常跟“不过”、“无非”、“只是”等词呼应;表示容忍,有勉强放过、暂时不深究的意思。
出处:
1、元·关汉卿《金线池》第四折:“他委实不肯便罢了,教我怎生断理?”
2、明·高明《琵琶记·书馆悲逢》:“他把我嘲,难恕饶,你说与我知道,怎肯干休罢了?”
3、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二十二回:“我不说你也罢了,你还问我这些话,这也可笑!”
4、刘大白《洪水》:“人也漂流去,倒也罢了;剩下这没饭吃没屋住的人们,是洪水底洪恩吗?”
5、明·施耐庵《水浒传》第二十三回:“只见枯草丛中钻出两只大虫来,武松道:‘阿呀!我今番罢了!’”
6、《儿女英雄传》第二回:“这可就罢了我了!慢说我没有这样的家当,便有,我也不肯这样做法。”
7、《西游补》第五回:“你四人回去罢了,千万替我谢声。”
8、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九:“凤官人还问我姐姐。你只打点迎亲罢了。”
9、《儒林外史》第十九回:“每日清早上是我弟媳妇出来屋后抱柴,你明日众人伏在那里,遇着就抢罢了。”
10、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二十二回:谁又参禅,不过是一时的玩话儿罢了。
11、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三十二回:“我也不过俗中又俗的一个俗人罢了。”
12、鲁迅《两地书·致许广平二》:“我相信写了出来,未必于你有用,但我也只能写出这些罢了。”
13、明·吴承恩《西游记》第二十三回:“哥哥,罢了!罢了!我们遇着鬼了!”
14、《儒林外史》第二十三回:“罢了!我上了这小畜生的当了!”
造句:
1、他不会真的打你,无非吓唬吓唬你罢了。
2、这不过是我的一点学习心得罢了。
3、他不愿意去也就罢了。
4、这道题很难吗?罢了。

搁浅的意思

搁浅,汉语词语,拼音为gē qiǎn,意思是船因水浅搁住不能动。也比喻事情遇到阻碍而中途停顿。
出自《儒林外史》第四十三回:“盐船搁浅了,我们快帮他去起拨!”
近义词:停止、停息、停留、中止、停顿、停滞。
反义词:沉没、漂浮、畅游。
用法:作动词,形容某件事暂时停顿。
例句:然而最可恶的是她现在要用的辞句,先生都没教过,英文读本上也找不到;她写了半行就搁浅了。
造句:
1、我开始意识到,那种至纯至美的欢乐已搁浅在童年,童年已变得十分遥远和亲切。
2、最远处那戈壁连绵起伏的沙梁,在夕晖尽染中,宛若被定格的金波荡漾的海面。晚风中摇曳的芦苇,就像没来得及起锚远航被搁浅在滩涂的帆影。
3、我倚在时光的寂深处,想象爱情恒远的缠绵。所有的故事,潋滟成文字里的幽怨,搁浅在无眠的夜里。行走在文字里的眷恋,染透了葱翠的思念,漫过记忆的潮岸,荡漾成午夜里一道寂寞的风景。

丰年好大雪 珍珠如土金如铁的意思

“丰年好大雪,珍珠如土金如铁”指当时金陵四大家族中的薛(谐音“雪”)家,家产丰厚,珍珠如土般堆成山,金银似铁到处都是。出自清·曹雪芹《红楼梦》:“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阿房宫,三百里,住不下金陵一个史。东海缺少白玉床,龙王来请金陵王。丰年好大雪,珍珠如土金如铁。”
《红楼梦》是中国古代章回体长篇小说,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通行本共120回,一般认为前80回是清代作家曹雪芹所著,后40回是清代作家高鹗所补。小说以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的兴衰为背景,以富贵公子贾宝玉为视角,以贾宝玉与林黛玉、薛宝钗的爱情婚姻悲剧为主线,描绘了一批举止见识出于须眉之上的闺阁佳人的人生百态,展现了真正的人性美和悲剧美,可以说是一部从各个角度展现女性美以及中国古代社会世态百相的史诗性著作。
《红楼梦》版本有120回“程本”和80回“脂本”两大系统。程本为程伟元排印的印刷本,脂本为脂砚斋在不同时期抄评的早期手抄本。脂本是程本的底本。
《红楼梦》是一部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人情小说,中国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小说作者以“大旨谈情,实录其事”自勉,只按自己的事体情理,按迹循踪,摆脱旧套,新鲜别致,取得了非凡的艺术成就。“真事隐去,假语村言”的特殊笔法更是令后世读者脑洞大开,揣测之说久而遂多。二十世纪以来,《红楼梦》更以其异常出色的艺术成就和丰富深刻的思想底蕴使学术界产生了以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学问——红学。
常见热点问答
热点搜索
1-20
21-40
41-60
61-80
81-100
101-120
121-140
141-160
161-180
181-200
作文大全
1-20
21-40
41-60
61-80
81-100
101-120
121-140
141-160
161-180
18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