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的拒不履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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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司法活动。执行程序的启动,前提是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实践中,当事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有的是因当事人已丧失履行能力,有的则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拒不履行”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已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尊严。为此,笔者认为,考察当事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拒不履行”,应当因案而宜、因人而宜,结合案情具体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履行态度,准确加以把握。

一、造成“拒不履行”的因素

民事执行中,义务人有能力而消极履行或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下列几种:①行为人缺乏应有的法律观念和基本道德准则。目前,少数公民的文化素质还不高,法制意识淡薄,在经济往来中为人奸诈者屡见不鲜,欠债还钱已不再是天经地义的事,特别是在有些人的眼里,欠了债你不告还好,你越告我就越赖着不还。这是典型的目无法纪的“拒不履行”。②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差的地区,个别部门或领导为维护辖属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盲目地对执行工作加以干预,而这些部门的干预、个别领导的袒护,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潜在的“保护”意识,有的地方法院及执行人员也碍于某种关系,不予采取强制执行或者消极执行,使得被执行人得到了某种“心理上”的支撑,更加“理直气壮”地公开拒绝履行。③执行体制不健全。法院执行力量不足、执行人员素质不高。多数基层人民法院由于人员编制较少,专司执行工作的人员配备不足,致使执行工作处于应付状态;有的执行机构设置流于形式,审执不分;有的执行人员缺乏自身素质修养,业务素质不高,甚至存在着司法腐败现象。因而导致执行工作不到位、滥用职权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体制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有的被执行人正是利用这种状态钻空子,意图侥幸逃避执行而拒不履行。④执行制度不完备,立法不完善。民事强制执行至今尚没有进行单独立法,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也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攻击执行人员等违法行为,缺少必要的强制制裁措施规定;裁判权与执行权没有明确划分,执行人员集裁判权于执行权于一身,违背审执分立原则,导致监督不力;明显错误的裁判不予改正,使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抗拒执行。

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确定

要认定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行为,必须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条件。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与普通公民一样地参与社会活动,有其必要的生产场所和必需的生活用品,那么,是不是就能认定被执行人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第一,以给付金钱义务为履行标的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确认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应当比较权利人的债权数额与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债务数额,若被执行人的财产扣除“生活必需费用”后没有剩余,即可认定被执行人属于没有履行能力。生活必需费用的范围,应当包括日常生活所需费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医疗费用等,数额标准可依照当地最低基本生活保障为准,并应考虑一定的期限。第二,以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行为为履行标的的执行,若所确定义务需由被执行人亲自履行,则应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是否确已丧失履行的行为能力,以此来确定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

认定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单凭执行人员的表面观察是不够的,这就涉及到由谁举证明的问题。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自身应当具有风险责任意识,要对自己实施民事行为所产生的风险责任承担法律后果。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只是对已产生的风险实施的一种补救方法。因此,在民事执行中,权利人应当主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情况,以便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推定权利人负有证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若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应当由被执行人负责举证证明,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只有其自己清楚,权利人只能了解一些表面上的东西,诸如被执行人是否是财物的所有权人、是否有银行存款等,仅凭权利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知道的,有的还需要通过法院行使职权才可查清,若要求权利人负举证责任,无形当中给被执行人提供了逃避履行义务的机会,被执行人就可能因此而转移、隐匿财产,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说,要证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应当由被执行人负举证责任。

三、“拒不履行”的界定

民事执行中,义务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等于就是拒不履行,即使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也不能一概而论。如何界定“拒不履行”,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确认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的法律文书的行为:①被执行人经执行组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人民法院接受执行人员询问或者说明情况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而置人民法院的合法传唤于不顾,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无视法律的严肃性,这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反映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心理状态。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视法律如儿戏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②不如实告知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必须主动、如实地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状况,说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家庭成员生产、生活的详细情况,以便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执行力度,否则,可以说明被执行人有意隐匿财产而“拒不履行”。③故意躲避不履行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明知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能证明没有履行能力,而采取外出躲避的方法,有意逃避执行,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消极的“拒不履行”。④故意对抗执行的。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员态度蛮横或者采取诸如暴力、胁迫等方法阻碍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执行人采用违法行为进行对抗,表现出被执行人积极的“拒不履行”心态。⑤被执行人未经许可而出入高级娱乐场所进行消费的。被执行人如果有合理的事由需要进入娱乐场所消费的,必需向权力人或者人民法院说明并取得许可,否则,可以推定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⑥因抵触而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被执行人因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其实现权利而心怀不满,又不敢公然对抗执法机关,而是对权利人进行胁迫、威胁、实施伤害或者损害权利人其他合法权益,意图使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这实质上也是被执行人为“拒不履行”而采取的非法手段。⑦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而未履行的。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被执行人对自身履行能力的确认,若被执行人再度不自觉履行,说明被执行人是以“和解”的合法形式而“拒不履行”。⑧其他有拒不履行行为的。上述的几种情况,充分表明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心理状态和客观外在表现,只要被执行人有其中一种行为存在,就可以认定属“拒不履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相对应地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和强制制裁措施。

四、对拒不履行的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的适用

执行措施是执行机关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给付,以及债务人对义务的履行而对执行标的的施加的方法或手段。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措施分为六种:⑴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⑵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⑶搜查债务人隐匿的财产。⑷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⑸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⑹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而在民事执行中可以适用民事强制制裁措施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限于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强制制裁措施为:罚款、拘留。

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除了当事人有民事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能采取强制制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与强制制裁措施的适用是有区别的,然而,目前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仍有相当多数的执行人员不加区分地以制裁措施替代执行措施,也就是通常所表示的以抓人(司法拘留)促执行的现象。虽然很少有被执行人对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提出异议,并不等于这种做法就是合法的。笔者认为,在民事执行中,不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未主动履行或者拒不履行,均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但是,要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制裁措施,只有被执行人实施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行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在民事执行中,必须具有上述被认定为是“拒不履行”的,才可以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制裁措施。

总而言之,准确界定民事执行中的“拒不履行”的范围,分析掌握造成拒不履行的原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以确实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水云之间 2022-07-13 05: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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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窗是什么意思

芸窗,读音yún chuānɡ,汉语词语,意思是指书斋。亦作“芸牕”。出自唐·萧项《赠翁承赞漆林书堂诗》:“却对芸窗勤苦处,举头全是锦为衣。”
造句:
1、并蒂芙蓉映彩霞绣阁花香酒似诗芸窗学友结同心。
2、儿在京身体尚佳,精神亦适,风雨芸窗,友朋甚广,赋诗唱酬,不虞寂寞,媳妇来京反嫌不便。
3、绛桃春暖鱼龙变,向芸牕志绝韦编,功名一字总由天
4、举案欲看德耀妆芸窗学友早栽兰并蒂红花向党开。
5、三载芸窗烧烛短,一篇文论耗时长。

九霄云外的意思

九霄云外,汉语成语,拼音是jiǔ xiāo yún wài,意思是在九重天的外面。比喻非常遥远的地方或远得无影无踪。出自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文章》:“一事惬当,一句清巧,神厉九霄,志凌千载。”
用法:偏正式;作主语、宾语、补语;用于表消失意义动词之后。
近义词:烟消云散、无影无踪。
造句:
1、他贪玩的时候早把老师的教导抛到九霄云外了。
2、小明上课不认真听讲,注意力早就飞到九霄云外去了。
3、小英在路上贪玩,早把妈妈让她买酱油的事给抛到九霄云外了。
4、当你在弥留之际,别人对你的看法造就被抛到九霄云外。

什么是优美

“优美”是一个美学名词,该词是指美好、美妙的意思。
出处:
1、《后汉书·蔡邕传》:“若器用优美,不宜处之冗散。”
2、《北史·魏临淮王彧传》:“三人才学虽并优美,然安丰少於造次,中山皂白太多,未若济南风流宽雅。”
造句:
1、优美的歌声在草原上随风飘荡。
2、此地山明水秀,风景优美。
3、优美的大自然可以纯净人的心灵。
4、山中绿树成阴,泉水淙淙,风景优美。
5、她的舞步轻盈优美,她的歌声悦耳动听。
6、看晨练的老人们打太极拳的动作伸展自如,看上去很优美。

靡使归聘的靡是什么意思

“靡使归聘”的“靡”的意思是无法,没有。出自先秦佚名的《采薇》。
原文节选:
采薇采薇,薇亦作止。曰归曰归,岁亦莫止。靡室靡家,猃狁之故。不遑启居,猃狁之故。
采薇采薇,薇亦柔止。曰归曰归,心亦忧止。忧心烈烈,载饥载渴。我戍未定,靡使归聘。
译文:
豆苗采了又采,薇菜刚刚冒出地面。说回家了回家了,但已到了年末仍不能实现。没有妻室没有家,都是为了和猃狁打仗。 没有时间安居休息,都是为了和猃狁打仗。
豆苗采了又采,薇菜柔嫩的样子。说回家了回家了,心中是多么忧闷。忧心如焚,饥渴交加实在难忍。驻防的地点不能固定,无法使人带信回家。
这首诗的主题是严肃的。猃狁的凶悍,周朝军士严阵以待,作者以戍役军士的身份描述了以天子之命命将帅、遣戍役,守卫中国,军旅的严肃威武,生活的紧张艰辛。作者的爱国情怀是通过对猃狁的仇恨来表现的。更是通过对他们忠于职守的叙述——“不遑启居”、“不遑启处”、“岂敢定居”、“岂不日戒”和他们内心极度思乡的强烈对比来表现的。全诗再衬以动人的自然景物的描写:薇之生,薇之柔,薇之刚,棠棣花开,依依杨柳,霏霏雨雪,都烘托了军士们“日戒”的生活,心里却是思归的情愫,这里写的都是将士们真真实实的思想,忧伤的情调并不降低本篇作为爱国诗篇的价值,恰恰相反是表现了人们的纯真朴实,合情合理的思想内容和情感,也正是这种纯正的真实性,赋予了这首诗强盛的生命力和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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