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备(压力容器特种设备)
常见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有哪一些
压力容器常见的有卧式储罐、球形储罐、换热器、干燥器、分离器、反应器、合成塔、管壳式余热锅炉、医用氧气舱等。
压力容器理论上几乎可以是任何形状,但通常采用由球体、圆柱体和圆锥体组成的形状。一种常见的设计是带有称为头部的端盖的圆柱体。头部形状通常是半球形或碟形(圆球形)。
压力容器由钢制成。为了制造圆柱形或球形压力容器,必须将轧制部件和可能的锻造部件焊接在一起。除非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否则通过轧制或锻造获得的钢的某些机械性能可能会受到焊接的不利影响。除了足够的机械强度外,现行标准还规定使用具有高抗冲击性的钢,特别是对于在低温下使用的容器。
一些压力容器由复合材料制成,例如使用聚合物固定在适当位置的碳纤维的纤维缠绕复合材料。由于碳纤维的拉伸强度非常高。
压力容器用于工业和私营部门的各种应用。它们作为工业压缩空气接收器、锅炉和家用热水储罐出现在这些行业中。压力容器的其他例子是潜水气瓶、再压缩室、蒸馏塔、压力反应器、高压釜以及采矿作业、炼油厂和石化厂、核反应堆容器、潜艇和太空船中的许多其他容器。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界定标准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界定标准为: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体积标准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界定标准为: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
根据(特种设备检查条例)附录中的定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注1-4容器内介质为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所以你所说的工作压力0.8MPa,容积600L的固定式空气储罐属于特种设备,其制造需要符合容规《TSGR0004-2009》的规定。压力容器的检验和标准内部或外部承受气体或液体压力,并对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密封容器。早期主要用于化学工业,压力多在10兆帕以下。合成氨和高压聚乙烯等高压生产工艺出现后,要求压力容器的压力达100兆帕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标准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中的压力容器的定义:
(1)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体的气瓶;
(3)氧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