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六民工自卫案辩护词
常熟六民工自卫案辩护词本文简介:陈强涉嫌聚众斗殴重审案的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尊敬的公诉人和在座的各位:作为倍受关注的“常熟六民工自卫案”第三被告人陈强的辩护律师,甘元春律师(也就是本人)受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指派,与张磊律师共同担任陈强的辩护律师,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本案的证据和10天庭审查明的情况
常熟六民工自卫案辩护词本文内容:
陈强涉嫌聚众斗殴重审案的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尊敬的公诉人和在座的各位:
作为倍受关注的“常熟六民工自卫案”第三被告人陈强的辩护律师,甘元春律师(也就是本人)受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指派,与张磊律师共同担任陈强的辩护律师,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本案的证据和10天庭审查明的情况,在听取和同意其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的同时,本辩护人坚定的认为我的当事人
陈强是无罪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的债务是跨境赌博诈骗集团犯罪活动形成的非法债务,其债主是叶JY这个集团头目;
1、赌博诈骗集团的组织形式:
该组织由郭RX等人在常熟、苏州组织老板赴澳门赌博;叶JY负责在澳门***协调,并在***内洗码、放贷,使参赌老板欠下巨额债务;叶JY聘请的曾勇则组织两劳人员成立“砍刀队”专业收赌债。曾勇是只这个跨境赌博诈骗集团的打手队长而已。
2、赌博诈骗集团的“赢利”模式:
曾勇称自己托朋友借钱给徐建忠,不算利息,事后又要组织小弟收债,这样的谎言还被控方采信,认为徐建忠承诺有50万抵偿75万债务,会使曾勇一方损失25万元的真金白银。
辩护人认为虽然法庭和控方不愿意涉及,但既然有证据在案卷,为了更清楚揭露本案,有必要公开郭RX证词反映的赌博诈骗集团的赢利模式:我们看到内地赌博集团在组织老板参赌过程中,组织者帮助办出境手续、订机票、订酒店,还借赌资,表面上是活***。
其实,赌博必输,这是大陆禁止开设***的原因。境内赌博集团的利益在于是与***合作,从***的赢利过程中获得分红。这一点,集团头目郭瑞有详细交待。由于是与***合作,***是赌博集团最大的老板,叶JY只是一个大陆方面的总承包商而已。所谓借赌资根本就不是真金白银的现金,是合作***的“赌码”,也就是说赌码是由***提供的,又被***赢回去了。提供赌码是***扩大收益的最重要环节,是让老板们真正陷进去的关键。整个赌博过程就是一个圈套,就是一个骗局。老板们过了一把瘾,输进去的才是真金白银,现场输了还不够,回家还要用真金白银顶窟窿。实际是,以赌博的名义,把老板们辛辛苦苦积攒下来家当骗进去,赌博是名,诈骗是实。
徐建忠输了几百万,明白上当了,同意用50万了结剩余的75万赌博债务,就是息事宁人。即使要求少付25万,不是公诉人所称“等同勒索25万”,而是叶JY的赌博诈骗集团的诈骗有25万可能未遂。
二、曾勇是跨境赌博集团雇佣的专业打手队长,拥有一支专业讨赌债的队伍――-砍刀队。
曾勇雇佣杨佳、龚军、胡炜等两劳人员,负责这些人的生活费、发工资,并且为他们租赁住房,有宿舍。庭审查实,砍刀队有人提出到其他地方收债都顺利,只有徐建忠这里遇到麻烦。说明这个砍刀队,有组织,专业收债。七十五万的欠条,砍刀队长还可以不过问,可见其业务之大。
再看曾勇的下属龚军,如公诉人所说退出房间时。在打斗视频中,4月2日忠发公司董事长办公室门口,12:46:10
龚军抹掉脸上的血,继续用椅子等东西向几个被告人进攻,还带人进攻后门。体现了职业打手见血不怕的专业水准。
三、陈强是忠发公司的员工
徐建忠也当庭确认陈强是公司员工。其他律师有详细阐述,我赞成他们的意见。只强调一点:
陈强在忠发公司上班,作为一名汽车驾驶员,吃住由公司安排,并且公司将车交给陈强驾驶,陈强平时帮助公司做其他杂事,这不是公司员工是什么?在公安的审讯过程中,陈强也一直讲,我是公司员工,别人到公司来闹事,我与同事一起反抗。这些都充分说明了陈强是忠发公司的员工这一铁的事实。
四、4月2日上午陈强开车带何强去来雅咖啡店,只是一个司机正常发行职务的开车行为,并不知道存在所谓的“谈判”。
这一种在质证时已经详细阐明。
五、曾勇带领24人的砍刀队杀到忠发公司之时,本案的被告人通过监控看到此情形并没有持械在办公室内等候的情况中。各被告人的反抗过程是典型的正当防卫。
大家注意,2011年4月2日中午,在忠发公司办公室,曾勇带领24人持砍刀,进入忠发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对本案的被告人进行砍杀的视频,:
1、12:45:32
曾勇到达门口外过道;用5秒减慢速度用5秒钟时间等待同伴;
2、12:45:37
曾勇进入办公室;
3、12:45:44
李毅夫在抽烟、龙云中手撑办公室、张人礼双手随意放在口袋内,包括其他被告人都没有任何异常,更看不到起诉书所说“被告人何强、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及李毅夫通过监控看到此情形,持械在办公室等候”的情况。
4、12:45:43
曾勇方左侧有人(胡炜)抽刀;
5、12:45:44
曾勇方胡炜抽刀的人将刀架在张胜脖子上;
6、12:45:46
曾勇方龚军挥拳殴打何强,何强被打倒;
7、12:45:47
何强反击龚军;
8、12:45:37’’从曾勇进门,再到43’’
44’’曾勇方抽刀到架到张胜脖子上,一直到46’’何强挨打,长达9’’,本案的被告人都没有反应,特别里44’’刀都架到脖子上了,本案的被告人还没有反应,直到何强被打倒在沙发上,才进行反击。说明,各被告人根本没有斗殴的思想准备。
9、12:45:49’’我的当事人陈强才有反应;而且整个过程中,陈强没有冲过去攻击对方的行为,都只在自己的位置,挥舞菜刀做样子。
10、12:47:56’’-57’’
我的当事人陈强慢悠修爬过沙发。
11、曾勇等人逃离现场后,从12:47:48秒何强一个走出办公室,到陈强最后一个走出办公室门边是47:58秒,六个民工(包括本案五名被告人和另案处理的李毅夫)离门口最远不过三米,用了10秒中走出办公室,也说明各当事人是自卫后,保住了性命的松懈状态,而不是斗殴中的乘胜追击。
控方逻辑会得出:
砍刀队来了,只能跑,只能堵门,跑不了,堵不住就只有被砍死送殡仪馆和进看守所的二个选择了?
辩护人有一个疑问:常熟是共产党执政的天下,还是砍刀帮的天下?
六、案件侦办过程中有太多的违法和不合理行为
1、自称“职业流氓”的警察侦办案件;
警察不是单纯为查清事实,是要把案件做到领导满意。同时,利用公私干私活,对女证人进行“性骚扰”。
2、对涉及犯罪集团,不进行实质侦查
对跨境组织赌博的集团头目简单盘问,一个是一次,一个是三次,每次都只有2小时左右,都是上班时间,
还是2012年,是媒体多次监督
乃至2012年1月11日人民日报
报道之后。上头的压力。
3、对普通民众利用所谓配合的义务“百般折磨”。
这一点,我多次向法庭反映了公安控制徐建忠取证达49次,控制张家敏20多次的事实,而且多次是半夜,甚至是国人最神圣的除夕夜。
面对公权的凌辱,公民除了感叹“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呀!!
辩护人注意到,目前在网络上,优酷网有网友制作了一首歌,为这几个可怜的因为自卫而身陷囹圄的农民工鸣不平。其中有一句歌曲,很形象:我是一个小小打工仔,来到了常熟却成为了砍刀的目标,找到了警察才发现自己从此没有依靠。
七、常熟司法机关给本案的应对很弱智
1、相信作主的就在庭上或者庭下或者必然得到汇报
舆论关注在哪里?黑帮不被追究
律师为什么要从全国汇集
这是公民自卫的底线的捍卫?
2、常熟方不是追查真相,不查黑帮,不查清案情
不查清本案的债主,
不追缴犯罪工具(因为犯罪工具途锐价值上百万,公安舍不得让黑帮损失)
连砍刀也不收缴,还要让砍刀帮再利用,还要让这此砍刀继续悬在常熟人民的头上。
1、
关于舆论的引导
真相是引导舆论的最好利器
先看看控方的表现:
(1)监督:公安询问徐建忠49次
,询问张家敏20多次,大量证词未上庭,以没有线索来敷衍。
这是全面审查证据吗?一个电话就可以问清楚的事?
砍刀帮抓获了多少人?除起诉9个外,其他的被释放了,放了几个,为什么释放?什么理由?
为什么案卷内一点体现都没有。
律师提出
曾勇案中
有砍刀队程存峰、高峰、张坤等人的证词。
控方一句
认为
放人不妥
可以去投诉。今日公诉人又再次在公诉词中多次欢迎我们监督,抓获了多少人,放了多少人,当庭逼问几次你们都不肯公开,叫人怎么监督。是欢迎监督,还是要接受你们的忽悠??
如果公诉要再坚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欢迎我们监督的意见,那我今天再问一次,砍刀帮抓了多少人,放了多少个?
等公诉人用事实来说话,不要绕圈子。要数据,要事实,不是虚的欢迎监督的牌坊。
我相信,如果控方能大胆公布这一数据,从媒体、舆论角度,控方可以大幅得分。否则,只会留下,心虚的猥琐。你们的努力只会被认为是尽力在掩饰真相。
(2)官方有意制造假新闻
A、官方一方面,雇佣米格、言科这样的无良记者,制造律师大闹法庭、4个律师当庭打瞌睡的虚假新闻,诋毁律师形象。
B、另一方面,限制外地媒体进入法庭,对本案进行报道。包括CCTV-12频道也被限制进入法庭摄像。
C、律师共20多万微博粉丝,为不影响案件审理开庭之初封博多日,直到常熟官方制造虚假新闻,律师才打开微博向外界澄清,说明真相。
为了制造律师打瞌睡的假新闻,法院一个女工作人员一直躲在审判庭的侧门,偷拍了多张照片,都没有律师打瞌睡,没有事实,没有照片,官方还是按既定思维炮制了4个律师打瞌睡的虚假新闻。
在网络方面,官方大量使用“五毛”水军,手法与当年重庆如出一辙。
律师的微博粉丝加起来有20多万,有较强的五毛识别能力。记得当年,***教授对重庆打黑的违法行为发出质疑《为了心中的理想》,后来遭到大量刚注册的五毛围攻。我们在常熟也遭到了。
常熟雇佣低级“五毛”,注册地都是苏州
还冒用“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张凯大律师”的名义,这些都刚注册的微博。雇佣五毛,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用的是民脂民膏。
现在重庆被大换血的事实,也希望常熟方面认真思考。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一审后的一条有关本案的微博,被网友猛批,最后被迫删除,民意如此,还不醒悟??
八、请检察官、法官行使我自己手中的权利,捍卫法律的尊严,捍卫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尊严。
1、公安对检察和法院的不屑一顾。
刑拘错了不要紧,只要能逮捕。逮捕了就是能定罪
检察不敢依法监督,法院不敢判无罪。
性骚扰
还说是比较文明,当庭说
要发检察建议书,发了吗?请大胆告诉在座的每一位,告诉我们,你们怎么一如既往履行监督行为。
为什么律师一再揪住
张家敏
的有关询问情况,这是一个普通的公司,配合调查案件是她公司的义务,她很好的配合了。但公权却打着配合的名义,长时间
一次次限制她的自由,以揭露隐私对其进行威胁,
特别是我们的易延友教授,当庭指出传唤不是强制措施,司法机关无权限制证人自由。这样的滥用权利是非法限制公民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保护不单纯是张家敏这个证人的人身权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证人,都可以被以配合调查为名进行限制。
现在很多办案单位,一直都认为自己有权限制证人自由2小时,这种情况滥用得很严重,别说普通公民。在各地,侦办法官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很多办案单位将法官身份的证人,同样限制人身自由12小时,甚至更长。我承办的9个法官涉嫌犯罪的案件,都存在这样的情况。这些办案单位大多是人民检察院,因此,这一点也请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将易教授的专业意见带回去,传播给各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我请媒体朋友注意这一点,包括官方请来的“五毛”记者。
2、警察再三说法院没用?
2012年1月13日14:28-31分,办案警察
三次
说法院没有用。
这样的警察还纵容
法院能换来权威
能获得尊严吗?
3、公诉人的专业水平还是要认可;相信你们的专业知道都够了。也理解你们,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将一个典型的正当防卫,指控为聚众斗殴,难为各位了。
但你们有勇气与黑恶势力作斗争吗?能行使好监督权吗?
在法庭公开砍刀帮
抓获了多少人,按你方说法
不追究部分砍刀队的成员刑事责任有依据
你公开呀??消除疑虑
2、
法官为本案付了出辛勤的劳动,表示敬意。
更希望各位能力秉承法律的精神能依法作出判决。
也许现有体制,决定案件结果的不一定是审案的法官,请原谅我的直白,其实,我从内心更希望最终的判决能由法庭上的法官来作出。当然,现在体现下你们同样可以有所作为,至少,你们在汇报案情时,汇报自己的处理建议时,可以选择是秉承内心的法律信仰,还是选择看领导的脸色发表的意见。
如果还做不到,请法庭在起草判决书时,将我辩护词里的辩护理由标题直接引入判决书,我会向法庭提供书面的辩护词,并且会会辩护理由都用黑体加粗,请法庭直接引用标题作为我的辩护理由,我想这一点要求应该是合议庭可以作主的。
3、
特别向人民陪审员致敬
人民陪审员辛苦啦,十天的坐班,连轴转的庭审。但这样的案件,也是做陪审员的机遇。这只是一个要坚持常识的就能作出准确判断的案件。
我们看到,徐建忠此前被砍刀帮三次殴打逼债,他第一次就向公安报案,公安的副所长不管。
刀架在张胜、陈强的脖子上,不让他们反抗的逻辑合理吗?控方还要求他们选择报案,报案的结果是什么,等姗姗来迟的警察来收尸吗?
基于这些基本的生活常识,我期望人民陪审员要勇于对有罪意见,说“不”!!
4、
还要向法庭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各位法警和坚持旁听本案的各位,表示敬意。
九、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拒不撤诉,就请法院判决各被告人无罪。还常熟以安宁。
公诉人讲到各被告人来到富庶、美丽、安宁的常熟。因为本案,我来常熟多次,这一次长达半个月,有了一定认识。常熟的确“富庶、美丽”,特别是城市规划有相当高的水准。但常熟是否“安宁”到目前,本辩护人不敢苟同,20多人的砍刀队伍,光天化日,入室砍杀,逃跑时还将路人撞个粉粹性骨折。
报警了,出警了,农民工被抓起来了,砍刀帮驾着百万“途锐”在逍遥。这就是常熟的安宁。在砍刀帮下一次伤害群众之前,以农民工的自由,换来短暂的所谓“安宁”。用包庇砍刀帮的方式是换不来安宁的。
我们全国律师从各地起来,参加今天的庭审,就是为了实现常熟未来的安宁,有法治的安宁。
只有涉黑团伙被打击、体制内的保护伞被打掉,素质低劣的自称职业流氓的警察被消除出公安队伍,正当防卫得到保护、鼓励和支持,让黑恶势力成为过街老鼠,才能换来常熟的安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你们的判决不但关系到五个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不但涉及他们是否能获得自由。你们的判决要不就是树立公民自卫的丰碑,要不就是摧毁公民反抗暴力,赖以安身立命的最后屏障。如果公民自卫的底线被突破,受伤的将是我们每一个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律师和我们在座的每一位。最后,我期待法院会作出一个公正的无罪判决,为我的当事人,为全体的被告人,也为我们每一个人。
谢谢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甘元春
律师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