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措施
论文-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措施本文简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措施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第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
论文-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措施本文内容: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措施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起到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第四,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二、加强农民工招用合同管理
第一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第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第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劳动劳动安全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解决农民工医保问题的力度
一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二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三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认真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第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第三,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打讨薪官司可申请法律援助
六、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同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措施对策.doc
综述:2007年以来,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暴露出非法用工、虐待农民工等严重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目前,我国农民工已达两亿多人。他们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就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进一步加大了农民工维权工作力度。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督检查措施尚不健全,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障碍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加之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方面相对缺失,农民工权益受侵犯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山西“黑砖窑”事件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事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一、维护农民工权益,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是基础
一要把农民工维权纳入法制化轨道。从源头着手,加快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步伐,逐步建立完善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为维护农民工权益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二要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坚持劳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加强专项治理和排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用工、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类似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要将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简化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仲裁和司法援助。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逐步消除影响农民工权益实现的体制性障碍是关键
一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打破城乡和地区分割,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环境,建立覆盖城乡、公正平等的劳动力市场管理与服务体系,特别是要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能够接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把农民工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子女教育等需求纳入公共服务的范围。
三要组织和引导农民工参加社会与企事业事务管理,安排农民工代表进入党代会、人代会以及企业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建立起他们反映意愿的渠道。在入党、入团、评选劳动模范方面,要将农民工纳入视野,逐步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建立党政主导、工会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是保证
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把推动农民工维权工作纳入各级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
二要推动建立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地位,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领导机构,协调解决农民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会是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三要坚持党政主导性与发挥工会主动性的统一,加大工会组建力度,把农民工最广泛地组织到工会中来,围绕农民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问题,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积极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努力把“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落到实处。
四、维护农民工权益,加强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是根本
一要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思想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增强农民工的工人阶级意识,加快他们融入工人阶级队伍的进程。
二要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办好农民工夜校、工地学校、图书室、文化体育活动室等,提高农民工的技术技能,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要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农民工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表彰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尊重农民工、关爱农民工的强大声势与良好氛围。
如何看待当前的再就业形势
就业是民生之本。这几年,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始终是党和政府最为关注、最为操心的一件大事。经过艰苦的努力,全国城镇每年新增就业人员700万人,50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出现了下降趋势,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一些人的感受中,就业的压力仍很大,还有一些困惑:为什么经济快速发展,人们就业还很难?为什么失业人员中青年人增多了?搞市场经济是不是就解不开就业难这个结?
一、就业难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经济每年增长都在8%以上,世界少见。但是,就业再就业的形势却依然严峻。经济高增长为何没带来人们预期中的高就业?
第一,人口自然增长率过高,是就业难的基本原因。我国有13亿人口,基数很大,对就业是一个长期的压力。从1980年到1999年,全国就业人数净增2.90亿人,相当于世界新增劳动力的33.7%。从1998年开始,又迎来了因往年的生育高峰带来的新一轮就业高峰,“十五”期间新达到就业年龄的劳动力,较“九五”期间平均每年多290万人。经济高速增长创造的大量就业岗位,大多被人口增长所抵消。今后两到三年,城镇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劳动力达2400万人,而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仅为1000万左右,每年缺口1400万,加上1.5亿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失业者增多是必然的。从统计数据看,我国人口增长速度大约还需要一代人的时间才能放缓,所以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
第二,产业结构不合理,是造成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一般来说,第三产业是吸纳劳动力最多的部门。2000年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就业的比重平均为68.2%。东南亚国家中,马来西亚为49.5%,印尼为38.9%,泰国为32.2%,而我国还不到30%。近几年来,我国进入了以重工业化为特征的工业化加速发展期,第二产业的比重还会上升,而吸纳劳动力最多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相对缓慢。
第三,企业大量富余人员的释放,加剧了就业难的局面。从1998年到2003年底,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2800多万人,虽然其中就业能力较强的大都实现了再就业,但在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和资源枯竭城市,也有一部分年龄偏大、缺少专业技能的人进入失业队伍。
第四,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减弱,是造成就业难的一个新原因。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很多企业倾向于利用先进的设备、技术来代替人力劳动,使企业在发展扩大过程中吸纳的劳动力相对少了。过去,一条半自动洗衣机生产线需要70个劳动力,现在只要7个人。据测算,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增加240万个就业岗位;90年代以来,每增长1个百分点,只能增加70万—100万个岗位。
第五,劳动力供求关系错位,也是造成就业难的一个内在原因。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现状看,虽然总量供过于求,但在局部行业却供给不足,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一边是有人无事干,一边是有事无人干;一边是有事不愿做,一边是有事不会做。一些地区、行业和工种招不进人,留不住人。在城市,有30%的岗位找不到人,有20%的人找不到理想的工作。
二、青年人失业的现状
前几年,一说到下岗失业,人们往往会联想到40岁甚至年龄更大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人。
但近些年,青年人失业增多的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2004年,劳务市场35岁以下的青年求职者占七成以上,与过去求职者主要为35岁以上大龄群体的情况有明显区别。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现象?
现在,有一个新词叫“新失业群体”,说的是那些加入到求职者行列的初、高中毕业生。这部分人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在应试教育中没学到多少专业技能,在劳动力市场上缺少优势。同时,他们找工作,不是出于“养家糊口”的生存目的,更多的是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今天工作,明天失业,后天又工作了”,就是他们的就业状态。对于某些认为是脏、苦、累或收入不理想的工作,他们不愿意干,成为自愿失业者。
需要说明的还有一种情况,从2002年开始,高校毕业生连年大规模增加,200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212万,2004年达到280万,2005年达到338万,大学生就业压力进一步凸显。
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大学生的就业高峰与全社会的就业高峰重叠。现在,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高等教育已步入大众化,2004年仅青海省的高考升学率就达83%,但相应就业岗位的增加赶不上毕业生人数的增长。而且,眼下的劳动力市场特别注重实际工作技能,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应聘者有实际工作经历,但绝大部分应届毕业生恰恰工作经验少、技能弱。
大学生就业问题,还与就业观念和择业方式有密切关系。许多高校毕业生非大城市、高收入部门不去。他们宁可在大河里做一条小鱼,也不到小河里做大鱼;宁可待在大城市里处于失业状态,也不到小城市、收入低的单位就业。
从世界范围来看,部分大学毕业生不能马上进入就业岗位,是一种普遍现象。根本原因之一在于教育模式与产业结构不相适应,教育结构调整往往滞后于产业结构调整。
其实,青年失业的现象,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已出现。当时大量知青返城,就业形势开始紧张,城市也出现了一些初、高中毕业生待业的情况,被称为“待业青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通过发展街道集体经济、制定职工退休接班制度和国企开办三产等做法,吸纳了许多待业青年就业。但这些做法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经济增长效率为代价的。解决当前青年就业难的问题,必须另辟蹊径,另寻新路。
三、发展市场经济解决就业难题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似乎不存在失业问题。那时,劳动力资源配置,主要通过政府计划,实行统包统分。那时大学生实行统一分配,一些单位不管需不需要都要接收,一些大学生不管愿不愿意都得服从分配。这样做的结果,对企业来说就造成一个人干的活两个人甚至几个人干,人浮于事,缺乏效率。可见,计划经济时期只是将超过社会总需求的剩余劳动力积存于企业内部,靠牺牲效率把失业问题隐蔽起来。
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社会对劳动力的吸纳靠市场选择,隐性失业必然转化为显性失业。用人单位有空缺岗位,就有人去应聘,双方谈好工资标准等事项后,求职者上岗;谈不拢,则上不了岗。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失业成为劳动力流动的一种经常状态。与隐性失业比较,显性失业更能真实反映劳动力供求矛盾,有利于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也使企业更注重提高劳动力使用效率。市场与就业综合作用的结果,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好就业难题是完全可能的。
首先,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充分就业已成为政府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从政府来说,促进就业的办法主要是:制定就业政策,开发就业岗位,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对特殊困难对象给予就业援助,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004年全国共组织530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70%;共有721万人先后获得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上海实施的“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三年来让数万名青年赢得岗位、企业赢得人才。近几年,各级党和政府以及高等学校共同努力,通过改革制度、建立机制、完善政策、改革人才培育模式、疏通就业渠道等,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高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稳定在70%左右。
其次,通过加快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改革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年均以9%以上的速度增长,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每年新增就业人数均在700万人以上。经济结构的调整,更是蕴藏着大量的就业机会。
从所有制结构看,劳动力市场中,个体、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占60%左右。我国的非公经济发展很快,将吸纳更多的劳动力。
从产业结构看,国家已明确提出要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将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从企业结构看,“小企业,大就业”已成为共识,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正在进一步改善,将有越来越多的人创办中小企业或在中小企业找到岗位。而且,现在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者越来越多,目前全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5000万人。
再次,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再就业机制,是解决就业难问题的根本。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要形成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的新格局。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个人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全面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加强法制建设,明确责任,规范企业用人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第四,从劳动者个人来说,既要转变就业观念,更要提高自身素质。当前,一些人找不到工作,一些技术性岗位又找不到人,是因为劳动力素质和岗位需求不相适应。要想一辈子到哪儿都有饭吃,就要具备适应市场变化和新的职业要求的能力。俗话说得好:艺多不压身。无论在职职工还是失业者,都要有危机感、有进取心,在学习和工作中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以适应竞争上岗的新趋势。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饭碗是老百姓天大的事情。尽管我国将长期面对就业的巨大压力,但只要我们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的双重优势,形成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我们就一定能够逐步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问题。
应对金融危机十大措施体现十大结合
应对金融危机十大措施体现十大结合
当前世界金融危机日趋严峻。国务院适时出台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媒体已见诸多好评,市场也已有积极反应。(新华社、《金融投资报》11月10日报道)
事实上,这十大措施体现了“十大结合”:
短期效应和长远利益相结合。十大措施的出台,是为了有效应对当前的国际金融海啸及其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冲击,需要尽快见效。但实际上,十大措施中,很多内容已经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原本就是着眼长远的举措。诸如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等,都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调控经济和改善民生相结合。十大措施是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而打出的有力“组合拳”。但其中至少有五项以上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比如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
刺激经济和经济转型相结合。刺激经济诚然是当务之急。但是,我国坚持扩大投资规模与优化结构并重,诸如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民生短板、文化教育短板等举措,都是有利于促进整体经济发展转型的。
着眼国内和为国际社会做贡献相结合。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期待她为由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肇始的这场金融风暴承担过大的责任,是不切实际的。中国仍然必须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着眼、着力搞好国内经济,确保中国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和经济持续发展,这就是对世界最大的贡献。
增强信心和赢得民心相结合。初步匡算,十大措施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如此大规模的投资,如此明确的举措,必然能够极大地增强国民乃至国际社会应对金融风暴的信心。与此同时,十大措施都是利国利民之举,充分体现了对百姓的照顾,必然能最大地赢得民心。而民心的支持又会进一步增强政府的信心,这将形成良性循环。
应对风险与抢抓机遇相结合。国务院会议强调,尽管我们面临不少困难,但我国内部需求的潜力巨大,金融体系总体稳健,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世界经济调整为我国加快结构升级、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人才等带来新的机遇。从十大措施来看,国务院部署抓紧启动一批新的建设项目,办成一些群众期盼、对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关系重大的大事等一些积极进取的举措,通过抢抓机遇战胜风险的战略意图十分明显。
稳定出口与扩大内需相结合。今年前三季度中国出口增速回落4.8个百分点,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比上年同期减少1.2个百分点。因此,尽可能稳定出口形势是重要的考量,但是,更重要的还是利用中国内部需求潜力巨大的特有优势,加强扩大内需。从长远来看,能够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关键就是国内需求能否拉动。
促进增长和深化改革相结合。十大措施的出台和推行,坚持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又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既有利于拉动当前经济增长,又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诸如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等等,都将进一步推动原本就倍受关注的改革进程。
中央积极性和地方积极性相结合。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就目前而言,4万亿元支出计划中有多少已经列入中央、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有多少是此次新增项目尚不清楚,但中央的坚强意志和有力举措,也必将充分调动起地方的积极性。两个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将使十大措施得到很好落实。
有效扩大投资和积极拉动消费相结合。4万亿元的巨额投资,十分重视对住房、医疗等民生保障领域的投入,减少公民消费的后顾之忧,注重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切实增强公民的消费能力。刺激国内消费需求必将能够拉动内需扩大,刺激经济增长。
综上所述,“十大措施”无一不是精心设计之作,不仅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应对此次金融海啸上的高度重视、认真部署,也体现了中国经济的基本面十分健康,回旋空间仍然很大,而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这为应对当前的金融海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未来中国经济仍将保持强劲的、更加健康的发展势头,是世界经济回升的重要引擎。
2010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酒后驾车
一、注意事项
1.
本试卷由阅读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
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请立即停止作答。
3.
答题卡上的准考证号用2B铅笔填涂,答题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8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并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孙伟铭在醉酒状态下驾车,与前面一辆同向行驶的轿车追尾后并未停车,而是逃离现场继续向前行驶。
当车行至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超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4辆轿车,直至自己的轿车无法动弹。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财产损失5万余元。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当庭提出要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说,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此案的判决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
2.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法处宣传科科长赵永强称,据统计,今年西安市上半年以来,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239起,死伤较多。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占20%左右。
酒后驾车缘何愈演愈烈?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法处副处长王为首认为,目前法律法规惩处不能让酒后驾驶者警醒。田雄志则指出,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较轻。
私家车车主代表、青年作者周炜认为,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根源在于许多人认为只要有钱,可缴纳罚款或赔偿就可以了事。
赵永强认为,许多人有这样的错误观念:“出事大不了拿钱来摆平。”
前不久,一男子酒后驾驶一辆高档越野车在西安市南郊雁翔路上发生交通肇事,撞死一人。但从当日凌晨1时到中午12时,在处理事故的交警办公室椅子上,酒后肇事者一直在睡觉。
酒后驾驶承担多大责任?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博认为,交通肇事罪引起争议,最大的问题正在于醉酒驾驶肇事。成都孙伟铭案的判决结果(酒后驾驶致4死1伤,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我觉得不能接受……但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判,处罚轻,民愤难平!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吴强国指出,目前我国对酒后驾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比较模糊,法律在交通肇事处罚的层次、标准是比较低。
新增醉酒驾车罪可能不可能
金博建议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只要有醉酒驾驶行为就触犯刑法。罪名确定、刑罚细化、处罚加重——这是科学处罚的需要,也是解决司法混乱的需要。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陈庆文认为,醉酒肇事应按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目前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看跟哪个罪靠更合理。醉酒驾驶造成重大后果,在刑法修正时应另设罪名。对醉酒驾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目前只能行政处罚,但处于犯罪边缘的情况怎么进行治理是个问题。
吴强国认为,立法上应把醉酒交通肇事的刑罚提高,或者把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刑罚单列出来,作为加重情节,对所有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3.
日本是一个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律上趋严规定的国家。就在今年5月,日本福冈一起酒后驾车案的判决,再度引起了日本社会极大的关注。
两年前,22岁的肇事司机今林大,在酒吧喝酒后超速驾驶,在跨海大桥上追尾一辆驶往福冈的吉普车,导致吉普车冲出大桥护栏坠入海中,车内3名幼儿因撞击加溺水无一生还。此事在日本引发了极大的社会震动。在该事件中,孩子父母侥幸逃生。在限速50公里的跨海大桥上,今林大把小车开到每小时逾80公里,撞了前面的车子,不但没有刹车,反而继续加速。当时该事件就上了《读卖新闻》的头版头条。事隔两年多之后,这场日本举国关注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今林大“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成立,被判监禁20年。
在2001年,日本把违法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今林大被判20年,法理依据就来自这里。很显然,这是一个趋严的法律架构。在2001年以前,日本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较接近,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在2000年,发生了“小池大桥案件”,无照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有关报道说,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由此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37万余人联署签名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2001年12月25日,关于“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在2007年还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严刑的威慑力是显见的,近年来在日本已极少发生酒后开车伤人的恶性事件。
4.
美国在防止交通事故方面确实积累了不少经验,其中尤其以汽车保费的调节最为重要。美国全国联网的事故记录体系和完善的保费计价制度,把开车安全和每个人的经济利益紧密挂钩。夫妻俩共开一辆纪录良好的车,每年只需花不到500美元的汽车保费。而一个有轻微违章记录的单身汉,每年很可能要为擦伤他人车辆等小事故支付好几千美元保费。另一重要经验是严对酒后驾驶。除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近年来认定酒后开车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更是日趋严格,从0.08%降到0.05%,由于年轻人酒后开车的比例较高,针对21岁以下的驾驶者,血液酒精浓度0.01%就算酒后开车。
美国法律规定,当一个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08%时驾车,被视为醉酒驾车。如果被警察第一次抓住,要当场没收驾照,并被立即送到拘留处医疗中心,关押12至48小时,理由是禁止他不清醒时再次上路。次日,这名司机要交纳数千美元的“保释金”以及250至400美元罚款才能走出拘留处,外加75美元医疗中心使用费,并吊销驾照一年。如果他开的是商用车,那么还要通知他的雇主。如有第二次,罚款加倍,吊销驾照两年。以后再抓,惩罚更重。
除了罚款外,司机还要重新到驾驶学校里上课,学习内容除了有关法律文件外,还包括到医院里专门看护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看驾校播放的醉酒驾车造成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片。还有人被罚到道路上执勤,做30天至90天的社区服务劳动等。屡次犯错的,甚至会被送去参观停尸房,让他们看在真实车祸中死亡者的残破尸体,希望他们从此警醒。
加拿大,规定凡酒后驾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造成死亡的入狱14年。澳大利亚对醉酒驾驶重犯者,也是判刑10年。法国对酒后驾车的司机,除了罚款与监禁外,甚至可能要没收汽车;新西兰酒后驾车要被吊销驾照,官员酒后驾车要开除;在英国,如10年内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就要被吊销驾驶执照。在司法落实方面,英国的处罚往往很“具象”,比如曾有一名75岁的男子酒后驾驶连撞两辆车,被勒令在2个月内不得于上午9时至晚7时出门,警察还在他的腿上装了一个电子跟踪器,以监视其行动。只有这样具体细致的“法律调整”,才能确保有效地“治病救人”。新加坡: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5.
在我国,目前尚没有“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罪名,在偏轻的“交通肇事罪”与较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也没有一个中间地带。这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有缺失的。中国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
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一旦发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
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要求,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要一律从重处罚。地方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各地也要严格执行。
集中整治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调集优势警力,针对高发区域和高发时段,高密度部署勤务,提高拦查频率,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和驾驶人严格检查。
刘金国说,对酒后驾驶,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公安民警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为酒后驾驶违法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刘金国表示,此次全国性集中整治后,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仍将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实现常态化。
申论要求
一、
根据3、4的内容,比较分析日、美两国处罚酒后驾车的做法。(20分)
要求:概括准确,分析合理,语言简练,字数不超过300字
二、
结合给定资料,概括我国在处罚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事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谈谈怎样保障交通安全?(30分)
要求:概括合理,分条作答,切实可行,语言流畅,字数不超过500字。
三、
根据材料内容,针对我国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事件,以《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国家作用》为题,写一篇议论文。(50分)
要求:1.
参考给定资料,自选角度。
2.
观点明确,联系实际,条理清晰,语言流畅。
3.
全文不少于800字。
参考答案
一、日、美两国处罚酒后驾车的做法:
国民交通安全法教育与严格管理并用、立法规范国民遵守交通安全法、严刑处罚形成国民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的社会环境。
两国的不同:
日本更强调他律。日本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律上日趋严加规定,以严刑的威慑力,防止酒后驾车、酒后伤人的恶性事件;而美国是在社会环境引导和熏陶下的自律和他律的结合。美国政府意识到防止国民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不仅仅靠法律的严惩,还需要国民安全道德意识的提高。
两国做法的借鉴意义:
必须把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将教育引导与严加处罚结合起来,引导国民遵守交通安全,对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事件严刑处罚,最终通过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促使国民养成遵守交通安全的习惯。
二、我国在处罚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事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起到震慑酒后驾车的作用,对交通肇事罪的制度设计过分偏重对行为后果的惩罚,阻碍了其预防作用的发挥。违法成本太低,是酒后驾车屡禁不绝的最根本原因。
应从以下方面保障交通安全:
第一,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我们社会酒后驾车、酒后伤人事件的过分容忍,酒后驾车肇事的犯罪成本始终高不起来,一些人甚至还有“酒驾怕什么,用钱就能搞定”的想法,才不断制造着比车祸本身更严重、更弥散的社会负效应。
第二,相关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查处力度,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在日常执勤执法中,加大对驾驶员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充分利用酒精测试仪等科技装备,对发现酒后的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让每个驾驶员都不敢碰酒后驾驶的高压线。同时加强主要公路沿线的巡逻管控力度,打击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确保道路的畅通及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
第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国民交通安全道德意识,使市民和司机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增强自觉守法意识。
三、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国家作用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醉酒驾驶“猛于虎”一点都不夸张。公共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而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固然应当倡导宽容精神,但并不意味着矫枉过正以致“宽大无边”。
交通安全管理,国家作为主体是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只有从整体上、各个方面配合管理和防范才会收到效果。交通安全的管理是一个国家行为,在管理中国家应当起到的作用和制定的相应对策如下:
第一,完善法制,加大处罚力度。不让惨祸发生需要“硬约束”来保障。按照我国目前《交通安全法》和《刑法》规定,酒后驾车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司机将会被以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的处罚力度显得太轻。要解决违法成本太低这个问题,就要完善我国的交通安全法制,甚至提高到刑事层次上,国家《刑法》对酒后驾驶需深入探讨、完善。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令行禁止。我国各地交通执法部门应严格检查酒后驾驶,加强检查常态化;同时执法部门在处罚时坚持做到一视同仁方面也还有待改进。
第三,借鉴外国经验。巴西实行的“零容忍”法令规定,若发现酒后驾车,一律罚款500美元左右,并吊销驾照一年。若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还面临6个月至3年监禁。我国的相关法律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使得驾驶者在喝酒前一定要掂量后果。而对于公职人员酒后驾车的,则从重处罚,对其行为进行公示,甚至免职。
第四,推行公众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特别是酒后驾车、酒后伤人给人身安全带来的危害后果,使公民及广大司机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酒后伤人对生命健康的践踏。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参与交通安全管理与监督的权利,依靠群众的智慧,形成诚信驾驶的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公平和对对生命的无限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