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包装物核算的内容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物流企业的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核算内容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以下各项不作为包装物核算:
(1)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核算;
(2)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3)作为物流企业商品产品的自制包装物,应作为库存商品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