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指的是哪两法 两法衔接全称
警察执法程序的衔接是什么
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互配合。警察执法程序的衔接是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互配合。“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跨界”协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
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有以下文件构成:
1、【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国发[2001]11号】的《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3、【高检会【2006】2号】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4、【整规办发【2006】25号】的《关于在整顿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5、【中办发〔2011〕8号】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6、【国发【2011】37号】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
资料来源于金明源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的特征有
1.参与主体复杂性。行政执法工作是国家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其范围涉及社会各行各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众多。不同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和种类不尽相同,执法的规范性没有统一的标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参差不齐。同时,各行政机关管理体制不统一,具体表现为有的行政机关上下级垂直管理,有的中央直属管理,有的地方和上级双重管理,有的是多部门联合执法等,导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对接时会遇到诸多工作上的不便。
2.开展方式多样性。“两法衔接”制度在实践中, 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机关也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立案通知后应当予以立案。
3.移送案件双向性。“两法衔接”制度中,案件移送是双向的,既包括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也包括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实践中,大多强调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而忽视了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类型包括,不构成犯罪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案件,或构成犯罪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案件。
4.案件移送及时性。“两法衔接”制度要求在办案中, 不但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正确,同时要求案件处理程序的及时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当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移送。案件及时公正的办理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更有利于及时发挥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积极效果,通过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予以行政处罚,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行政违法行为,防止社会危害继续扩大。
湖北省两法衔接数据已经实现互联互通了吗?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机制的内涵是什么?
两法衔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资料来源于金明源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的“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执行的约束力不强
现行“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高检院发布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等。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虽然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条件、基本程序及工作时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无法涉及刑事司法领域,没有解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后的法律地位及证明规则问题:后者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缺乏规定,而且对其怠于移送案件的情况缺乏有效、可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极其梗概,作出具体监督权规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解释、司法解释或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各种“意见”等的法律位阶又较低,这种“立法”现状的存在,导致种种规定之间各自为政,造成法制不和谐、不统一的局面。因此,要构建“两法”衔接机制,仅有行政规章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提高立法位阶,将其纳入法治体系内来考虑。
(二)多种原因造成行政层面配合的局限
当前,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监督制约,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虽然很多部门法都作了诸如“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但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则配套。某些行政执法部门从狭隘的地方主义或部门利益出发,对某些刑事案件作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以行政罚款消化刑事案件。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沟通渠道不畅,在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执法体制下,各行政执法部门通常是各司其职,缺少相互沟通的渠道,而一个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往往涉及多个执法部门,也给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造成困难。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不足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行政执法的相对封闭性,公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缺乏信息来源,是否有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未移交无从得知,从而无法真正介入监督。即使某些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了部分案件线索,也往往因案发时取证不及时、证据未固定或灭失等原因,造成无法立案、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公安机关出于办案警力不足等因素考虑,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往往要求其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及证据后再移交。同时,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已作处罚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股不予立案查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
两法衔接中重中之重是什么
两法衔接中重中之重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移送案件以及检查机关的立案监督。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简称,主要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
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有哪些?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利用政务网的现有网络、设施和有关数据,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实现执法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可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的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提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