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1.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型企业有。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选择,按照准则、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确定。并且小企业会计制度已废止。企业会计制度虽然没明确废止,除原先在执行的外也不选择。现在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2018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18] 3号2018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8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8〕17号印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