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监管的目标有哪些
基金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
1、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并确保市场的公平性、效率性和透明性。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4、降低基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其中基金监管,广义上指有监管权的政府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狭义上指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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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
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就是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的投资者是基金市场中的不可或缺的主体因此需要保障。除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之外,基金监管还要保证整个基金市场的公平性,为基金交易创造一个良好公正的市场环境,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
拓展资料:
1.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四大类。
2.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式基金均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我国期限为:不得少于5年),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单位不能被赎回。虽然特殊情况下此类基金可进行扩募,但扩募应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基金规模是固定不变的。而开放式基金所发行的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也可随意申购基金单位,导致基金的资金总额每日均不断地变化。换言之,它始终处于“开放”的状态。这是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根本差别。
基金监管工作的目标不包括
基金监管工作的目标不包括如下:
基金监管工作的目标不包括降低系统风险。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具体包括:
①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③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要求具体如下:
1、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担保、典当、众筹、场外配资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
3、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其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三个手段
1、法律手段。这是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基金监管应遵循哪些原则
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是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集中体现,基金监管应以保障投资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首要目标。
(二)适度监管原则
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但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干预应是“适度”的干预,即政府监管适度。
(三)高效监管原则
正所谓高效监管,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基金监管活动促进基金行业的高效发展。
(四)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是指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
(五)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也称“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其精髓在于金融监管机构要尽可能赶在金融机构完全亏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以便让金融机构股东之外的其他人不受损失。
(六)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也称“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活动以及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