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的检查
1.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4.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1.《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2.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3.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1.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7.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8.公司、企业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9.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四、对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情况的检查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