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中国人民银行,国有金融企业,其他商业银行的国有资产都分别由谁管理

云淡风清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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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编辑本段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法。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第三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第二章任职资格编辑本段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第九条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第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第十一条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第十四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编辑本段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5、住房储蓄银行;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6、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对本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一)不符合本法第七条的规定;(二)有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五)审计结论。第二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第二十五条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五)其他重要资料。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编辑本段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五)其他违反本法的情形。

沉敛一生 2022-08-21 02: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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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安的泰的意思

国泰民安的泰的意思是平安,安定。成语的意思是国家太平,人民生活安定。出自宋·吴自牧《梦粱录·山川神》:“每岁海潮太溢,冲激州城,春秋醮祭,诏命学士院,撰青词以祈国泰民安。”
成语用法:用于褒义,常与“风调雨顺”连用。
近义词:河清海晏、政通人和。
反义词:兵荒马乱、兵连祸结、民不聊生。
示例:
1、《汉书·刑法志》:“至今桓公任用管仲;而国富民安。”
2、老舍《龙须沟》第一章:“有一天,沟不臭,水又清,国泰民安享太平。”
3、《中国青年报》1985.10.1:“然而不管怎么说,饱经忧虑的中国人民毕竟盼来了物丰民富,国泰民安的好日子。”

盾牌是什么意思

“盾牌”是古代作战时一种手持格挡,用以掩蔽身体,抵御敌方兵刃、矢石等兵器进攻的防御性兵械,呈长方形或圆形,盾的中央向外凸出,形似龟背,内面有数根系带,称为“挽手”,以便于抓握;比喻掩盖、推托的借口;《圣经》诗篇:“列邦的君王聚集要作亚伯拉罕之神的民因为世界的盾牌是属神的,他为至高!”盾牌意为君王。
出处:
1、沈从文《从文自传·一个老战兵》:“他们常常是一人手持盾牌单刀,一人使关刀或戈矛,照规矩练‘大刀取耳’、‘单戈破牌’或其他有趣厮杀题目。”
2、冰心《六一姊》:“我知道是她自己要看,却拿我作盾牌。”
在古代东方,以及古希腊、古罗马等具有古老历史的国家,作战时都广泛使用盾牌。公元前两千年出现了铜盾,后来又出现了铁盾。盾牌的表面一般都包有一层或者是数层皮革,可以防止箭、矛和刀剑的攻击。通常还绘有各种彩色的图案、标志、徽章等等。随着枪炮火药等兵器的发展,盾牌逐渐被废弃。
盾虽然只能用以防御,但常配以刀枪,也能发挥很大的进攻能力。用法主要有:腾、跌、扑、滚、伏、窜、踔、蹲等。
盾牌作为武术套路较为流行的有:矛、盾对打、盾牌刀进棍、盾牌刀进枪、三节棍进盾刀等。

觉得是动词吗

“觉得”是动词,指感觉到,意识到。
出处:
1、《朱子语类》:“每常处事,或思虑之发,觉得发之正者心常安,其不正者心常不安。”
2、《水浒传》:“默然觉得神思恍惚,寝食不安。”
造句:
1、你的脸色很难看,觉得哪儿不舒服吗?
2、你觉得心里不痛快,就尽情地哭一场吧!
3、看见穿短裙就觉得人家作风不好,真是少见多怪。
4、大家都觉得这部电影很有意思。
5、讲完课后他觉得舌敝唇焦。
6、穿上妈妈做的衣服,觉得挺舒服的。
7、他觉得他现有的工作非常称心。
8、妈妈觉得家里还应该购置一些家具。
9、由于他平时不留心观察事物,作文时就觉得没什么可写的。

文艺性说明文的特点是什么

文艺性说明文的特点是:
1、短小精练,也可称千字文,一篇集中说明一个问题,具有“小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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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笔轻松、活泼、生动、形象,颇有文采,可叙述,也可描写。
4、题材新颖、适时,是广大读者所关心的问题。
5、语言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多用比喻、拟人等修辞手法,把科学融入艺术之中,富有情趣,引人入胜。
文艺性说明文,即科学小品,是说明文的一种,它与其他说明文不同之处,是采用了文学的表现手法。文学是其手段,传播科学知识才是其目的。这类说明文,以说明的表达方式为主,还辅以叙述、描写、议论甚至抒情等多种表达方式。为了增强文艺性,有时娓娓地讲段故事,有时绘声绘色地写段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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