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本文简介: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方:承包方:湖南省建设厅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做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项工程建设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本文内容: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做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项工程建设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结算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采用轻钢结构,主要用材要求如下:
1)
结构钢柱、钢梁采用材质
、次构件材质采用
2)
屋面板选用
型彩钢板
,颜色
3)
墙面板选用
型彩钢板
,颜色
4)
屋面檩条、墙面檩条均为
镀锌
5)
天沟为镀锌钢板天沟,
三、
承包内容:
1.
乙方负责钢柱、钢梁、吊车梁、支撑、拉杆、檩托、檩条、屋面板、墙面板及配套附件的采购、制作、运输、安装等施工任务(设计如有变更,变更增加部份甲方应先补齐增加部分的金额)。
2.
甲方负责基础、地面、水沟等土建工程。
3.
按照施工图所有的钢结构部分(施工图中材料规格如有矛盾,以报价单为准),不包含防火涂料费、防雷系统等;
四、
工程造价:
1.
以承包界定工程量为工程总包,实际施工时按实际场地大小调整厂房,长度、跨度不变,工程总价约为
元整(大写:
元整),每平方米造价为
元(不含税)。
2.
第二条:工程期限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有效工期定为1、制作期限为合同生效后
日历天2、安装期限为
历天(安装工期起始时间为主钢构进场当日开始计算),工期计算时间以甲方基础完工通知乙方进场的时间为准。在履约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
一、不可抗力:是指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的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则工期顺延。
二、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所影响的工期则工期顺延。
三、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则工期顺延。
四、因甲方图纸中产生矛盾乙方无法按图施工必须做出变更则工期顺延。。
第三条:甲方责任
一、
施工安装钢结构件进场前一星期内完成“三通一平”(包括进场运输道路、接通水源、电源和办理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排水等的批准手续)。乙方用水电及接线由乙方负责,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运输道路(指吊装工作范围内)能行走平板车及16吨汽车吊。
二、
任命甲方驻工地代表必须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三、
负责工程拨款与其它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
负责监督施工质量及工程进度;
第四条:乙方责任
一、负责完成所承包的工程量,保证工程质量及生产进度。
二、负责施工现场乙方人员的安全保险工作;负责施工现场乙方的材料、设备等;甲方配合保安工作。
三、严格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GB50205—95》进行施工,并做好自检自查工作。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进度。
第五条:付款方式
钢结构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如下:
一、
合同签定3天内,支付预付款30%
元整(大写:
元整);
二、
刚架进场再付进度款30%
元整(大写:
元整);
三、
彩板进场再付进度款30%
元整(大写:
元整);工程完工3日内,给付工程尾款7%
元整(大写:
元整);余留质保金3%
元整(大写:
元整);
四、
工程在竣工之日起免费质保一年。
五、
合同签订地点:长沙
注:合同生效时间为预付款到账当日。
第六条:工程质量及工程分部隐蔽验收
一、
乙方单位必须坚持按施工详图及说明和操作规程精心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达到施工图说明和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验收标准。对暂未有检验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可由甲、乙双方和设计方共同商定。
二、
工程如出现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监督,若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确实是乙方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主要责任。
三、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条件,争创优良工程。
四、
工程施工中,甲方就有关工程质量提出的合理问题,乙方须先行解决,方可继续施工。
第七条:竣工验收
一、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在三日内通知甲方,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组织验收,并在三天内提出验收意见,如有修改,乙方按修改意见免费修改;如修改意见是属于甲方另外要求更改的,所产生的费用则由甲方负责。
二、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通知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能提出验收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三、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甲方承认工程验收合格。
四、
乙方在合同确定的工程现场之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竣工验收后7天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工程保修
自工程验收之日起壹年内,如发生施工质量的问题,由乙方免费保修。如属使用不当或其它甲方原因而发生的问题,可由乙方维修,但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从超过3天次日起,对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有甲方负责。
二、
甲方逾期组织验收交工工程(包括单项工程),乙方逾期提交竣工结算的,以逾期3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单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向对方偿付违约金。
三、
一方逾期结算,从逾期3天次日起,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工程总造价的1%乘以逾期的天数向对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四、
如乙方所有构件加工完毕可以进场安装,甲方必须通知乙方构件进场安装,若甲方因为土地使用权问题、资金问题等不能如期进行构件进场安装,超过一年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本工程的所有构件及预付款,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五、
工程停工或缓建。承发包双方应即时协商,有关承包方现场材料的保管或交付应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书面协议,由过错方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六、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严禁违约,若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工程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其它
一、
乙方应建立防火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否则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负责。
二、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向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地点人民法院起诉。
三、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止,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一条:附则
一、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对于增加附件协议,以时间为后者有效。
二、
本合同订立之前所有公函、协约,在签订本合同后,可作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有抵触之处,则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合同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时
间:
时
间:
签订人身份证号;
签订人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