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一人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也要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吗?

余音未散 工程资格
精选回答
你所叙述情况如果属实,应该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阅读下列法律知识,对你对违章指挥的认识有所帮助。
顺致新年祝福,祝愿各位网友新年平安健康。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是故意,则变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了。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工矿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矿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区段长、车间主任、安全员、电工等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二)本罪是单位犯罪,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两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处:
(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
(3)犯罪客观方面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
(1)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
(4)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雨落心尘 2022-07-31 1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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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月是什么意思

雪月,汉语词语,拼音是xuě yuè,意思是指明月。雪和月。
释义:
1、明月。
出自唐代贾岛《酬胡遇》:“游远风涛急,吟清雪月孤。”
2、雪和月。
出自唐代李商隐《无题》:“如何雪月交光夜,更在瑶台十二层。”
造句:
1、透过书籍,人们可以以主人翁的姿态去观察百般生态,去感知风花雪月,去领略高山流水,去体验世态炎凉。
2、大理美景“风花雪月”一如其名,自是美不胜收。

关于眼光和格局的诗句

关于眼光和格局的诗句有:

1、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唐代高适《别董大二首·其一》
译文:不要担心前路茫茫没有知己,普天之下哪个不识君?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唐代李白《行路难·其一》
译文:相信乘风破浪的时机总会到来,到时定要扬起征帆,横渡沧海!
3、仰天长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唐代李白《南陵别儿童入京》
译文:仰面朝天纵声大笑着走出门去,我怎么会是长期身处草野之人?
4、列士暮年,壮心不已。——三国曹操《步出夏门行·龟虽寿》
译文:英雄到了晚年,壮志雄心并不衰减。
5、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唐代杜甫《望岳》
译文:定要登上那最高峰,俯瞰在泰山面前显得渺小的群山。

6、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宋代王安石《登飞来峰》

译文:不怕层层浮云遮挡我远望的视线,只因为如今我站在最高层。

7、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出自唐代王之涣《登鹳雀楼》

译文:想要看到千里之外的风光,那就要再登上更高的一层楼。

8、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材。——清代龚自珍《己亥杂诗》

译文:我奉劝上天要重新振作精神,不要拘泥一定规格以降下更多的人才。

9、江东子弟多才俊,卷土重来未可知。——出自唐代杜牧《题乌江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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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经事还谙事,阅人如阅川。——唐代刘禹锡《酬乐天咏老见示》

译文:经历过的世事见多识也就广,阅历人生如同积水成川一样。

15、时人不识凌云木,直待凌云始道高。——唐代杜荀鹤《小松》

译文:世上的人不认识这是将来可以高入云霄的树木,一直要等到它已经高入云霄了,才承认它的伟岸。

归宿感什么意思?

归宿感的意思是回到家的感觉,家里安全、放松、有关爱、认同、包容、和谐与温暖。
归宿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guī sù,意思是意向所归;止宿;结果,结局;最终着落。出自《荀子·非十二子》:“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
示例:宋·秦观《韩愈论》:“别白黑阴阳,要其归宿,决其嫌疑,此论事之文,如苏秦、张仪之所作是也。”
感是汉语一级字,读作gǎn或hàn,最早见于金文,本义是外界事物在人们思想情绪上引起的反应,即《说文解字》所谓的“动人心也”,由此引申出触碰、觉得、受外界事物的影响而激动等含义;由受外界事物的影响而激动引申为向对方表示谢意;由觉得引申出生物体因病菌或病毒侵入而发生病变的含义。又用作名词,指对人或事物关切、喜爱的心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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