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会计专业的背景,学习的是军事法学,可以报考注册会计师吗?

壮志凌云 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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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关于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界对于军事法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早期是有争议的,但在后来特别是现在,是将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加以界定的。然而,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要从法理上进一步加以研究:1、军事法的制定主体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制定主体在抽象意义上应当是指国家。因为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立法权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国家。军事法也不例外。因此,军事法的制定主体不仅包括军队,还包括军队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因为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必须将立法权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在我国,军事立法具有“双轨多级’,性。从横向来看,存在着国家军事机关立法和国家非军事机关立法的‘’双轨”体制;从纵向来看,存在着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多级”层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的规定,国家军事机关的立法权限是很清晰的,但是,国家非军事机关中的地方国家机关的军事立法权限尚需进一步加以探讨。2、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军事社会关系。在上述不同观点的争论中,最大的争议是军事法概念所蕴涵的调整对象范围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认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仅仅是军内社会关系;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认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为军事领域里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军内社会关系,也包括军外社会关系;第三种观点为折衷说。认为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军内社会关系,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正确界定了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范围。军事法的调整对象要解决的只是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问题,这是军事法与普通法区别的关键所在。军事法调整的对象是军事社会关系,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非军事社会关系。有人反驳道:“军事法调整军事领域内的一切社会关系,但调整军事领域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军事法。国家普通法的效力同样及于军队,……”在这里,实际上有一个先人为主的假定,这个假定就是军队适用的一切法律规范都是军事法。军事社会关系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它是不同于军队社会关系的。军队是一个特殊的社区,它与民间社区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凡是与民间社区相同的非军事社会关系,便可适用普通法加以调整,而与民间社区不同的军事社会关系,便可适用军事法加以调整。因此,军事法调整军事领域内的一切社会关系,调整军事领域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必然都是军事法。军事社会关系作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不需要用诸如专门等字眼加以限制。需要指出的是,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主体也不仅仅局限于军队,非军事机关等也存在适用军事法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大军事法”的观点,并质问道:“我国古代、近代,包括现在台湾的学者以及美英的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者都认为军事法指的就是军法,即军中之法。他们这样说的道理是什么,为什么不把军事法扩大到国内法的其他部分?我国学者主张‘大军事法’,认为应包括军内、国内和国际的广大范围,我们的道理又是什么,我们怎样处理军事法与其他法的冲突?”“我国许多学者则持‘大军事法’主张,即应当包括军内军事法、国内军事法和国际军事法武装冲突法或者战争法在内,虽然这一观点在国内未见任何挑战和异议,但对其依据和理由的阐述并不多见。为了回答上述质问,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有关台湾地区以及美英的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者都认为军事法是指军中之法有无根据,但是,有必要简单地分析一下军事社会关系与军内社会关系的区别。军事社会关系不仅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内社会关系,而且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如在平时,军事机关对地方公民或组织的执法行为等。因此,军事法与军中之法之间不能简单地用等号加以连接。3、军事法的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制定或认可是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产生的两种方式。在这里,“制定”军事法的涵义是比较容易界定的,即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但是,对“认可”军事法的涵义的界定则是比较困难的。许多版本的军事法著作对此都加以回避,只有极少的著作对此进行了阐述。如有人认为,“所谓认可,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的军事习惯以法律效力。中国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认为,将认可仅仅局限于认可军事习惯未免过于狭窄,还应当包括其他认可形式,如认可国际军事规约、军事或国防政策等。因此,认可军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军事规范以法律约束力的活动。近年来,在法学界还有将解释作为法产生的一种方式的观点。法律的创制不是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上述观点用于诊释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产生方式同样是适用的。4、军事法的实施保证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在这里,强制力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本体含义。它是指国家的强制实体。主要包括武装力量、警察、监狱、法庭等。二是执行遵守含义。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要求军内外组织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军事法,既享有法定的军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军事义务。三是制裁奖励含义。它是指对一切违反军事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应的有权机关进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以确保军事法的执行和遵守。突出、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给予奖励,对于执行和遵守军事法成绩以鼓励军内外组织或个人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军事法。综上所述,中国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老师认为,所谓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用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磨剑十年 2022-09-28 1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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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5画。
民(拼音:mín)是汉语通用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此字初文始见于商代甲骨文,其古字形像一只被刺伤的眼睛,表示由刺瞎一只眼睛的战俘充当奴隶,后指平民、百姓。引申指大众的、非官方的、非军事的。也专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人或某类人。
民是指事字。甲骨文上部像一只左眼,下部像针刺一类尖利的东西刺着眼睛,致使一目而盲,疑即“盲”的本字。西周金文字形与甲骨文大致相同,部分字形眼目之中已没有瞳孔,突出“民”字为盲目之民。春秋金文“民”字竖画上的圆点或变作一小横。战国文字承袭春秋金文。齐文字“民”从“目”,晋文字亦有从“目”者。楚文字“民”字竖画上的圆点或变作一小横,或加ㄇ形饰笔;竖画或向上穿出,或在上部加“V”形饰笔。小篆尖器变成斜钩,中间一点变为一横;左眼的形状也大变样了,于是在这基础上,再隶变为汉代隶书和楷书的“民”字。

涌跃报名的涌是哪个

涌跃报名的涌是这个。涌跃,汉语词语,读音yǒng yuè,意思是升腾;跳跃。出自晋挚虞《观鱼赋》:“乃有洧泉之鲤,濯陂之鰋,瀺灂涌跃,没浪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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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讨论会上,大家热涌跃发言,直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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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大客户在欣赏中国传统艺术的同时,也为白云骏景家园精美的园林景观和一流的户型产品赞不绝口,现场成交落定十分涌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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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是一个节俭节约、思想保守、博学多才、沉着冷静、重情重义的人。
司马光(1019年11月17日~1086年10月11日),字君实,号迂叟,陕州夏县涑水乡(今山西省夏县)人,世称涑水先生。北宋政治家、史学家、文学家,自称西晋安平献王司马孚之后代。
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年),进士及第,累迁龙图阁直学士。宋神宗时,反对王安石变法,离开朝廷十五年,主持编纂了编年体通史《资治通鉴》。历仕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四朝,官至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元祐元年(1086年),去世,追赠太师、温国公,谥号文正。名列“元祐党人”,配享宋哲宗庙廷,图形昭勋阁;从祀于孔庙,称“先儒司马子”;从祀历代帝王庙。
为人温良谦恭、刚正不阿;做事用功,刻苦勤奋。以“日力不足,继之以夜”自诩,堪称儒学教化下的典范。生平著作甚多,主要《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稽古录》、《涑水记闻》、《潜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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