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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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买方中国A公司与卖方美国B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有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A公司如约开出信用证。不久即收到B公司通过银行转来的全套议付单据。银行审查后,单证相符,遂实施对外付款。但逾期数月,A公司仍未收到货物。期间,A公司多次催询,B公司或置之不理,或以种种借口搪塞。后A公司派人赴美国调查,发现B公司提供的全套议付单据均系伪造,合同项下的货物从未装运。A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以双方订有仲裁条款为由抗辩法院管辖。

案件评析

本案中,B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欺诈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但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无效?这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也关涉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呢?笔者就此问题试作如下分析。

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何时无效是判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关键。主合同成立且有效的前提下,因履行或意外因素介入而成为无效时,仲裁条款是有效的。但主合同从一开始即为无效,那么从属于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就很难被认定为有效。理由是,不可以产生这样一项与自始无效的合同有关的,却是有效的仲裁条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始无效,仲裁条款依然有效的情况并非不可能发生。笔者以为,就自始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应视具体情形而论。

二、三种情形

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三种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结果并不一致。

(一)主合同主体不具资格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是订立一项有效合同的前提,这一前提不仅针对主合同,而且针对仲裁条款。主合同与仲裁条款都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此都要符合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就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当然也就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资格。这一点也可从我国1995年的《仲裁法》的规定中得到确证,该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主合同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主合同内容违法是指主合同所包含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条款的违法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果仲裁事项未超出法定范围,则当主合同内容违法时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因为仲裁条款本身表达了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合法的意思表示。非法的主合同并不能吸收合法的仲裁条款。就主合同内容违法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这一观点,英国上诉法院在HarbourAssurance(1993)一案的判决中即有明确表达。

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实质关涉公共秩序问题。仲裁事项违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仍是理论上争论的焦点。而对公共秩序的范围界定,是这一争论的导火索。由于各国对公共秩序的界定宽严不一,使得这一问题难以有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逐步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各国以公共秩序为由对仲裁事项作出限制的范围会越来越小,事实上,也应当达致最小范围。只有这样,仲裁条款独立性才能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发挥作用。

(三)主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时仲裁条款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的基本精神,而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却违背了这一精神,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欺诈、胁迫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但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无效呢?虽然美国的“PrimaPaintCo.V.Flood&ConklinMfgCo.案”中最高法院作出了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仍然有效的判例。但先前审理此案的布莱克法官却自有他的道理:“法院认为,合同在欺诈取得情形下的有效性问题由仲裁员来决定与其决定在有效合同下的争议问题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如果合同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那么,除非被欺诈方当事人选择认定合同存在,合同本身根本不存在,没有东西可供仲裁”。在早年的英国曾有过类似的判例:当主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无效。

主合同设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与义务,依据民法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一种平衡。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的意思,其目的在于破坏这种平衡,以获取非法利益。但仲裁条款是在双方当事人就主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的救助条款,这一条款不是单为一方当事人设定的权利或义务,它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将争议交付仲裁,也都有义务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设若主合同欺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的订立也必然受欺诈,那么当被欺诈方将主合同欺诈行为交付仲裁后,欺诈方不仅承担了不得改诉法院的义务,同时面临着仲裁员对欺诈行为的确认与制裁。而且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灵活性更大,公正性更强,欺诈方承担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欺诈方不仅不能因此获取利益,反而为自己设定了如此的义务,按常理,这种可能性极小。况且,在多数情况下,尽管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存在欺诈,但在双方签订仲裁条款时,是明示的、可选择的。故在主合同受欺诈情况下,仲裁条款不必然就是欺诈的产物。香港城市大学的莫世健就认为,在主合同存在欺诈时,应考虑仲裁本身的意志表示是否真实,其与主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完全一致,可能存在主合同有欺诈,仲裁意志是真实的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PrimaPaintCo.V.Flood&ConklinMfgCo.案”中也指出,即使争议是因主合同欺诈而引起,只要仲裁条款本身不是欺诈的产物,法院就不能排除仲裁。所以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条款本身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该仲裁条款才与主合同一起无效。

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国家对仲裁的有力支持,现今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对主合同欺诈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均表现出宽容的态度。

有学者认为在主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胁迫而签订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随主合同条款,归于无效。笔者认为,如此理解不合实际情况,也与国际商事实践的需要相矛盾。从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欺诈”可认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意思表示的一致”,“胁迫”与“乘人之危”则是一方当事人缺乏“意思表示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缺乏是否扩及仲裁条款的订立呢?受莫世健教授对欺诈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意见之启发,笔者以为,主合同受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应考虑仲裁条款本身是否亦是胁迫或乘人之危的产物。如同主合同受欺诈而仲裁条款并不必然受欺诈的情形,存在主合同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仲裁条款却是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所以,主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自由意志的缺乏并不当然扩及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仲裁条款的订立。一个判断的标准是,如果能证明仲裁条款本身是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则与主合同一起无效。

综上,主合同无效(包括自始无效与失效)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相反,正是仲裁条款发挥作用之时。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体现为对争议事项的解决方式的确定。对于主张无效的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表现在仲裁庭或仲裁员对主合同效力的认定。只有当主合同无效的原因影响到仲裁条款的效力时,仲裁条款才与主合同一起无效,两者之间并无逻辑上的因果联系。至于作为管辖权基础的仲裁条款是否实际上无效,在仲裁过程中,是由仲裁庭或仲裁员就仲裁条款本身的效力进行审查,并依此确定其是否具有管辖权,此即管辖权/管辖权做法。至此,笔者以为,本案中,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法院无权管辖。

月色朦胧 2022-07-04 14: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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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水伊人在眼前是什么意思

“秋水伊人在眼前”的意思是思念中的那个人就在眼前。
秋水伊人,汉语成语,拼音是qiū shuǐ yī rén,意思是指思念中的那个人。伊人的意思是那个人,多指女性。
出处:《诗经·秦风·蒹葭》:“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译文:芦苇密密又苍苍,晶莹露水结成霜。我心中那好人儿,伫立在那河水旁。
成语用法:作宾语、定语;指见景思念的人。
示例:清·龚萼《雪鸿轩尺牍·答许葭村》:“登高望远,极目苍凉,正切秋水伊人之想。”

循环定义

循环的意思:
1、以环形、回路或轨道运行,沿曲折的路线运行。
2、特指运行一周而回到原处,再转。
3、反复地连续地做某事。
出处:
1、《战国策·燕策二》:“此必令其言如循环,用兵如刺蜚绣。”
2、《史记·高祖本纪论》:“三王之道若循环,终而复始。”
3、明张景《飞丸记·旅邸揣摩》:“寒暑兮往来相继,兴衰兮循环道理。”
4、巴金《秋》四十:“花谢花开,月圆月缺,都是循环无尽,这是很自然的事。”
循环指事物周而复始地运动或变化,意思是转了一圈又一圈,一次又一次地循回。可以简要地将基本思想表述如下:世界是按照极其漫长的时间周期,即所谓的“生成的大年”,周而复始地永恒循回;这个周期因为过于漫长而实际上无法预测,但又不是完全确定的;在这个永恒循环的过程中,世上的一切,包括我们每个人以及我们一生中的每个细节,都已经并且将要无数次地按照完全相同的样子重现,绝不会有丝毫改变。

狗尾续貂的主人公是谁

“狗尾续貂”的主人公是晋朝的赵王司马伦。出自唐·房玄龄《晋书·赵王伦传》:“奴卒厮役亦加以爵位。每朝会,貂蝉盈坐,时人为之谚曰:‘貂不足,狗尾续。’”
司马伦(?-公元301年6月5日),字子彝,河内温县(今河南省温县)人。西晋宗室、大臣,晋宣帝司马懿第九子,晋景帝司马师、晋文帝司马昭幼弟。母为柏夫人,“八王之乱”的参与者之一。
司马伦初仕曹魏,封安乐亭侯。五等制建立后,封东安县子,授谏议大夫。西晋建立后,封琅琊郡王,授宣威将军。迁安北将军、镇守邺城,改封赵王。迁征西将军,镇守关中。刑赏不明,激发羌族和氐族反叛。入为车骑将军、太子太傅。
狗尾续貂(拼音:gǒu wěi xù diāo)是一个成语,古代官员以貂尾为冠饰,晋代封官太滥,貂尾不足,以狗尾替貂;比喻用次品续在珍品之后,多用于形容续写的文学作品不如原来的好。含贬义;在句中一般作主语、谓语、定语。
寓意:
这个成语告诉人们,做一件事情,既然做了,就自始至终把它做好。不要在事情接近尾音之时,因为种种原因而写下败笔的结局部分,它会折损之前所有的努力,削减所累积的高度。

是什么数学符号

?不是数学符号。
?这个符号是表示疑问的标点符号。用于疑问、设问、反问句等句型的末尾。问号是语气语调的辅助符号工具,表示一句话完了之后的停顿、语气。疑问句末尾的停顿,用问号。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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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问句中,有时为了加强语气,也可以在每个分句的末尾用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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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生年、卒年不详或有疑问的,用问号表示。
5、疑问句构成的文章标题或小标题后面用问号。
6、一般疑问句用问号,非疑问句误用问号。
7、选择问句中,问号只用在句末,分句之间用逗号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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