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帮哥哥买房把自己写入“买受人”
妹妹帮哥哥买房子,误将自己也写成产权人,惹得哥哥生气了,诉之法庭,要求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买受人”一栏变更成只有他自己的名字。
外地人陈先生来厦旅游观光后,恋上了美丽的鹭岛,决定在此投资置业,便委托在厦门工作的妹妹陈小妹(化名)帮忙购房。2004年1月,陈先生看中了建达花园的一套住宅,就给陈小妹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妹妹帮他办理购买手续,包括代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年2月初,陈小妹兴冲冲地来到建达花园售楼处,与售楼人员洽谈购房事宜。过了两天,陈小妹再次前往售楼处,与售楼人员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陈先生拿到购房合同时,他傻眼了。妹妹的名字竟与他并列填入了“买受人”一栏,而且在签章时也未注明她的代理人身份。
知道妹妹第一次代人购房,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陈先生并没有过多地埋怨妹妹;但为了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一栏变更成只有他自己的名字,陈先生只好将妹妹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
陈先生说,他的妹妹误将她自己的名字与他并列填入购房合同“买受人”一栏,而开发商的经办人员也没有注意到此项重要错误,误以为他与妹妹是共同买受人,没有对合同中的错误记载、签字提出更正。两被告的误解行为,最终导致他与陈小妹成了房产的共同买受人,明显偏离了他的本意。
将哥哥的好事搞砸了,陈小妹也觉得委屈。她说,第一次到售楼处谈购房的事时,就向售楼人员出示了《授权委托书》。等到她签合同时,她因对正确代签方式缺乏了解,而误将自己的名字并列填入了“买受人”一栏,当时售楼处的经办人员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现在,她的哥哥要求变更合同,纠正错误,她愿意予以配合。
据建达花园开发商称,当时合同是代理公司签的,而且建达花园也已经卖完了,开发商对当初的情形并不是很知情;但对于陈先生遇到的问题,开发商会积极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