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器材市场经营与管理技术规范(草案)
摄影器材市场经营与管理技术规范(草案)本文简介:摄影器材市场经营与管理技术规范(草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摄影器材市场经营管理使用的术语、定义和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对摄影器材市场主办方资质、经营环境、市场管理、商户管理、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市场信用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照相摄影器材产品的摄影器材市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
摄影器材市场经营与管理技术规范(草案)本文内容:
摄影器材市场经营与管理技术规范(草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摄影器材市场经营管理使用的术语、定义和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对摄影器材市场主办方资质、经营环境、市场管理、商户管理、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市场信用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照相摄影器材产品的摄影器材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2]
GB
10001.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3]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4]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JGJ
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8]
GB
《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摄影器材
摄影器材是照相机、镜头及其相关附件、与摄影活动相关的各种设备、物品的统称。包括胶卷这样的消耗品和大多数摄影器材经营者所经营的摄影用坎肩、摄影包等都属于摄影器材范畴。
3.2
摄影器材市场
摄影器材市场是为从事摄影器材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固定的、具有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3.3
市场从业人员
市场从业人员是在摄影器材市场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市场内的交易商及相关服务人员。
3.4
交易商
交易商是在摄影器材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包括:生产企业的销售商、批发商、代理商、网上交易商、批发和零售兼营者以及采购进货的零售商和个体工商户等。
3.5
店面
店面(铺面或摊位)是根据市场交易商品类别划分的若干个经营区,同一类别商品经营区内交易活动场所的最小单位。由交易商租赁使用、直接经营或拥有,是交易商独立从事交易活动的场所。
4
摄影器材市场的主办方资质
4.1
主办方的资历
4.1.1
主办方应有三年以上商场、超市、百货店、大卖场或批发市场经营经验,其中经营与拟建市场摄影器材相近或相关的品类一年以上,同时,有成熟的市场经营模式。
4.1.2
主办方主要负责人应有从事与其所经营摄影器材相关行业三年以上经验,主办方从业人员中有30%以上有从事与其所经营摄影器材相关行业工作经验。
4.1.3
主办方应在以前从事的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度,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4.1.4
主办方应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应无违法记录;申请准入起前连续二年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4.2
主办方的准入
为限制摄影器材市场规模的无序扩张,各地应按摄影器材市场饱和度测算摄影器材市场容量,当市场容量接近饱和度平均指标时,应严格限制摄影器材市场主办方的准入。
5
摄影器材市场经营环境管理
5.1
选址要求
5.1.1
市场选址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将欲建市场纳入本区域市场建设规划中。应与同类型、同规模的摄影器材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
5.1.2
市场选址应在交通方便,辐射范围广,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地方。
5.1.3
市场主体建筑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的范围。
5.2
市场出、入口的基本要求
5.2.1
场门应整洁、美观,各种标识规范、清晰,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
5.2.2
营业时间应指示清楚,表达方式一致。
5.2.3
设有台阶的入口,坡度应缓和,并设有残疾人的坡道。雨雪天气,出入口应有防滑提示标志。
5.2.4
顾客入口应与商品进口区分。
5.2.5
出口处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5.2.6
出口与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应有区分,并便于人员的疏散。
5.3
场内要求
5.3.1
场内大厅顶棚净高不应低于4.5米,能满足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吊顶应采用防毒涂料。
5.3.2
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地面清洁卫生、不应有形成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5.3.3
场内交易厅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咨询服务台、导购图、宣传栏、公示栏等公共服务设施,向顾客明示经营摄影器材产品的类别和服务布局,并标明相关投诉电话。
5.3.4
场内交易厅经营的摄影器材产品应按不同类别合理划分经营区域、店面面积。
5.3.5
货架应由易清洗、有韧性且环保的材料制作,并符合环保和消防标准。
5.3.6
交易场地人流、物流、购物推车等应保持畅通,场内应通风、明亮,不堆放与经营商品无关物品。通道上不得摆放商品,应保持通道畅通。
5.3.7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减少或禁止使用不可回收的塑料包装袋。
5.3.8
场内各种标识应齐全、正确、明示,标识应符合《GB
10001.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规定。
5.3.9
场内灯光照明度应达到GB50034-2004的要求。场内应设置集中管理的应急照明设备系统,以适应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需要。
5.3.10
场内空气流通、清新,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5.3.11
场内卫生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场内污水处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3.12
场内的二手摄影器材交易区应单独划分经营区域。
5.4
设施设备要求
5.4.1
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5.4.2
上下水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应与经营管理规模相匹配。
5.4.3
应配备防盗设施及保安人员,保证卖场商品和现金的安全。
5.4.4
多层卖场应设有人行自动扶梯、垂直升降电梯、要设置货用专用电梯。
5.4.5
场内交易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条件、湿度条件和通风条件,以适应摄影器材存放的要求,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5.4.6
场内交易厅防火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法》的规定。
5.4.7
超过1000平米以上的摄影器材市场,应设有客用垃圾箱、卫生间、客人休息椅、广播室和客用电话设施。
5.4.8
场外应有停车场,且停车场车位应标志清楚,便于车辆进出。
5.4.9
有条件的市场应配备适当面积的试摄区,安装配套的照明设施,方便顾客试用摄影器材产品。
6
摄影器材市场管理
6.1
确定第一责任人角色
摄影器材市场主办方(管理方)作为摄影器材市场的最高管理者,要成为第一责任人,无欺诈顾客、违规经营等情况,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市场,管理商户,管理顾客及自我管理;从而改善市场的业态环境,从传统的房地产开发行为和物业行为转变为资源整合的服务供应商。
6.2
摄影器材市场秩序管理
6.2.1
应编制《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工作流程、各部门管理制度、市场硬件设施管理、商品质量管理、商品检测管理、商户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6.2.2
严格执行申诉制度。主办方应作为市场申诉制度的执行者,保证消费者与商户的拥有公平交易的权益。要求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时,商户必须出具。应设立投诉办公室,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
6.2.3
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入场的商户、采购商、消费者进行顾客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摄影器材市场服务的意见,记录在案,并制定解决办法。
6.2.4
对于不属于摄影器材范围内的产品,要严格与摄影器材分开,可以在市场中其它区域单独出售。
6.2.5
应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专门负责协助工商管理部门、质检部门、税务部门对商户进行管理。
6.2.6
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1次消防安全巡视,并做好巡视和整改记录。
6.2.7
市场要有应对各种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6.2.8
市场应配备防盗监控实施,实行24小时监控。
7
摄影器材市场商户管理
7.1
招商资质审查
7.1.1
摄影器材市场管理机构与交易商签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后,交易商应提供下列有效资质证明: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
税务部门批准核发的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人员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4)
依法建立合同台帐和档案。
7.1.2
以上资质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场经营。
7.2
市场应运用计算机系统建立数据库,加强各种交易数据管理;建立商户档案,加强对商户资质、信誉及交易行为的管理。
7.3
市场应建立商户产品质量鉴定、经营卫生和业务培训制度。
7.4
定期对新进入商户进行摄影器材知识和摄影器材市场管理知识培训。
7.5
市场应建立商户违规处罚和违规退出制度。
7.6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
8
摄影器材市场经营管理要求
8.1
商品质量管理
8.1.1
摄影器材市场应制定商品质量审核准入制度。摄影器材市场商品质量审核应包括下列要求:
(1)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有商品合格证和按规定要求提供使用说明书;
(2)进场交易的商品标识应规范,要明示商品产地和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名称;
(3)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有质量监督审核部门的相关报告;
(4)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5)进场交易的进口商品应有报关单和商检报告;
(6)进场交易的代理或授权交易的商品,应有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8.1.2
市场应对摄影器材的质量承担管理责任,承诺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准入摄影器材,禁止假冒伪劣商品入场,及时清退残缺、破损的摄影器材,及时处理客户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8.1.3
市场应建立商品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专职检测人员,定期对入市摄影器材进行抽查,加强摄影器材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配合工商管理部门严把摄影器材品牌的侵权关,进行商标备案。
8.2
商品价格管理
8.2.1
所有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明码标价,标签应使用物价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标签或经其批准的标签。
8.2.2
所有进场交易的商品标签应标明商品价格、名称、规格、产地、等级等内容。
8.2.3
特价交易商品应标明其价格理由。
8.2.4
所有售出商品应开具销售凭据或发票。
8.3
商品管理
8.3.1
市场应向经销商索取入市摄影器材商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质量检测部门验发的证明等。
8.3.2
实行摄影器材的“场地挂钩”、“场厂挂钩”,鼓励经销商与产地签订合同,建立稳固安全的摄影器材产品货源基地,保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有条件的市场应建立摄影器材的集散中心。
8.3.3
不得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
8.3.4
市场应建立摄影器材商品的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摄影器材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8.4
交易管理
8.4.1
市场应通过建立统一电子交易平台鼓励商户实行网上与网下交易相结合的交易方式,采取网上拍卖交易、网络电子交易。
8.4.2
市场应逐步引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建立实行统一电子结算系统。
8.4.3
市场应通过电子屏幕及时公示市场的交易情况、经销商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以及相关的市场法规、产品质量辨别知识等。
9
摄影器材市场从业人员管理
9.1
从业人员要求
9.1.1
市场应配备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检修、物流配送、装卸搬运、消防安全管理、治安管理、顾客投诉处理、销售服务等方面的从业人员。市场不同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本市场有效上岗证件上岗。
9.1.2
进场工作的市场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场内从事指定工作以外的各种交易活动。
9.1.3
进场交易的交易商等不得在场内从事注册交易内容以外的违法交易活动。
9.2
从业人员培训
9.2.1
摄影器材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培训上岗制度,不定期地对不同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存档培训和考核的情况。
9.2.2
市场所有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在市场开展经营安全、交易活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10
摄影器材市场信用管理
摄影器材市场应做到诚信经营,建立并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10.1
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10.2
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应无违法记录。
10.3
应对商户设立“诚信银行”,积累并提高商户信用等级,并对诚信商户行为给予奖励,从而提高市场信用。
10.4
应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止商业贿赂、行业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0.5
市场应在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监督等部门无违法记录,在金融、保险等机构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