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账中增值税什么时间缴纳
1、增值税纳税时间怎么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友情提示: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2017年7月1号起,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支出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明年1月1号跟着《个人所得税法》一起实行。
3、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哪些要求?
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或摊销,但是以下三类企业不适用: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具体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