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殡葬新规 殡葬收费明细
2023国家对殡葬新规的政策
2023年关于殡葬的新规定如下:
温州殡葬新规 殡葬收费明细
1、关于火葬的规定:
(1)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4)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5)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2、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3、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022年丧葬费标准
2022丧葬费新规:
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22年殡葬新规定
丧葬费规定如下:
1、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
2、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
单位退休人员领取丧葬费,需要家属将死亡证明交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社保中心将费用打到单位账户,单位再发给家属社会退休的,直接去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要提供的材料是死亡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银行账号;申请人若是亡者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或子女,需提供公安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以外的人,需要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土葬火葬新规
2021年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具体如下:
1、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土葬,人类死亡后丧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遗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墓碑(墓志铭)或有或无,有的地方只立坟头石,并无文字。坟前或有祭奠台供后人祭奠。在我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以土葬为主,绝大多数城市聚居地区已被禁止土葬。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土葬火葬新规
我国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土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但是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条u3000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u3000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u3000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u3000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土葬火葬新规
土葬火葬并没有发布新规。
现阶段土葬以及火葬还是根据原《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坚持“两禁三拆”政策,并不存在网传的火葬或者土葬完全取消的情况。土葬以及火葬还是根据以前的要求进行管理,乡村地区则根据当地情况灵活选择。
现阶段对于土葬,还是建议该拆除的要拆除,该迁坟的要迁坟,根据当地情况进行转移到火葬;火葬能减少土地占用,很适合城市的地区。
“两禁三拆”政策
1、两禁:一是禁止农村薄养厚葬不良风气;二是禁止农村封建迷信活动。
现在很多农村子女不尽孝道不说,老人在世时还百般刁难,到老人去世了却装孝子,大操大办摆宴席,搞封建迷信活动。这些不良风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农民的正常生活。
2、三拆:拆除农村活人墓、硬化大墓、“住宅式”坟墓。
对于农村坟墓整治工作,是根据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巩固和深化“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的通知》文件开展的。主要就是对农村不符合规定的村活人墓、硬化大墓、“住宅式”坟墓以及超面积的坟墓进行治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迁坟的要迁坟,该平坟头的平坟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