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立案监督
1. 公安机关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控告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或者向法院提起自诉。
2.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3.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4. 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理由不成立,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5.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6. 检察院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重点:立案监督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监督的程序、监督受理及作出决定的主体等。
考情:立案监督在考试中通常会考查申请监督的主体,对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立案监督。预测今年仍会考查对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立案监督中的时间要求、书面要求、检察长作出决定等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