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会计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中提到的“归集对价”是什么意识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对于客户奖励积分的收入确认方式如下: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
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
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
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
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在下列情况下,授予企业可能减少奖励积分的公允
价值:①向未从初始销售中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提供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②奖励积分中预期不会被客户兑换的部分。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
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
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对于第一笔分录,其中40%是预期不会被客户兑换的部分,会减少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所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70000*0.01-70000*0.01*40%=70000*0.01*60%=420,作为递延收益;剩下的700000-70000*0.01*60%=69580就是确认的收入。
对于第二笔分录,按被兑换的积分数(36000)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70000*60%=42000)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所以确认的收入=36000/42000*420(420是递延的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