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QS与编码需同时标注,GB77182019未强制要求,为何?
看看下列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