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从本条规定可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问题:1对仲裁协议有异议,2申请仲裁撤销,3申请仲裁不予执行,这三种情况分别是向哪个法院申请?是否可以向仲裁委申请?
【答案】对于第一种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根据我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协议效力存有异议的,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第二种申请仲裁撤销的,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于第三种申请仲裁不予执行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只能是仲裁机构本身出现了法定的过失,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对于仲裁的赔偿数额不满意,则不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3. 问题: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案】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是需要法定理由的。只有当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只能是仲裁机构本身出现了法定的过失,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对于仲裁的赔偿数额不满意,则不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只能是“自认倒霉”。而且,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故对于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又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应该审查是否具有法定理由,如果没有则执行仲裁裁决。
问题:当事人或第三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法院同意后,当事人之间是重新签仲裁协议去仲裁或起诉?
【答案】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原仲裁协议不再有效,当事人可依法另选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5.问题:发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法院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还是中止执行,有什么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