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告本文简介: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年度报告工作的通告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章,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帮助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及时
关于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告本文内容: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年度报告工作的通告
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章,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帮助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做好相关年度报告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报送的时间和方式:
1、企业:2013年度报告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今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并公示。
2、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今后,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并公示,或者直接向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纸质年度报告表)进行年度报告。
3、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上一年度情况进行年度报告并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上述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二、报告内容的更正:各市场经营主体如发现其公示的报告内容不准确,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
三、公示内容的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四、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经查实都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及相关有权限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无法取得联系的,在重新取得联系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相关移入、移出信息将保存并公示)
市场经营主体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及时予以修正。
六、监督检查的开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将按规定随机抽查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年度报告。抽查的名单和抽检结果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详情可登录“安徽省工商局”、“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也可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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