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领导的职务补贴是不是教师绩效工资里出?
嘉定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送审稿)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办发【2019】1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9】36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以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建立科学长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本区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 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1、本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初级中学、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中,2019年1月1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2、本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完全中学含有义务教育学段的学校中,在义务教育学段任教和从事义务教育相关工作、2019年1月1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3、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批准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按照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测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局核定的上海义务教育教师、其他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本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的总量内,区教育局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综合考虑各学校实有人数、人员结构、岗位设置、办学规模和水平等因素,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并向北部农村学校、考核优秀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适当倾斜。
四、 国家和本市原津贴补贴项目、标准的处理
(一)根据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而进行。
原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班主任津贴项目,予以取消,其标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原本市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的津贴补贴项目(含国家出台的项目、标准,本市提高标准的部分),包括地方职务(岗位)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地方生活津贴、八类地区工资补贴、体育教师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教育工作者津贴、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回族等少数民族物价补贴和伙食补贴、郊县工作津贴、海岛工作津贴、婴儿牛奶补贴、中夜班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夏令补贴、增收节支奖、节编奖、书报费、年终一次性奖金中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贴部分,校长职级制工资中的级等工资和能级工资,以及各区县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予以取消,其标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国家规定发放的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粮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以及本市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教人员补贴、选派青年志愿人员赴云南扶贫补贴、选派干部赴西藏等省市补贴等项目和标准继续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特殊教育津贴严格按国家规定,即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15%发放。原本市规定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地方生活津贴不再列入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
(四)根据国办发【1987】38号文件精神,工读学校教职工特殊岗位津贴参照特殊教育津贴标准发放。调离工读学校或退休后,不再享受。
(五)部分学校西藏班教职工,参照执行特殊教育津贴。调离西藏班或退休后,不再享受。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设岗位津贴、工作量(课时)津贴两个项目。
1、岗位津贴。主要体现教职工工作年限和岗位职责,全市统一标准(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四)。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岗位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教职工依据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津贴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津贴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津贴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津贴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2、工作量(课时)津贴。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强度、责任和数量。为了使各校岗位的工作量(课时)津贴和标准相对平衡,由区教育局设定学校部分岗位的工作量系数标准(见附表五),其他岗位的工作量系数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校教职工工作量津贴基数等于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30%除以全校教职工工作量系数的总和。工作量(课时)津贴按月发放。
3、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与办法。各校应根据《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做好本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完善学校内部考核制度,加强绩效考核,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各校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如下项目:基础奖、超工作量(课时)补贴、优秀教师奖、岗位考核优良奖、班主任考核奖、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子项目,并制定相应的方案。
基础奖全区作统一规定为每年5000元,在五大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教师节、国庆节日)之前发放,每次发放标准为1000元。
(二)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由区教育局核定,不占所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岗位津贴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工作量(课时)津贴由区教育局根据校长(书记)的工作量、职级等因素,制定发放标准,一般按月发放;绩效奖励由区教育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