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读后感
半朵清莲
2023-08-05 00:06:38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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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读后感

马克斯·韦伯是行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是当代西方颇有影响的学者。《经济与社会》一书是在他去世之后,由他的夫人玛丽娅娜·韦伯整理、出版的。下面是关经济与社会读后感于的内容,欢迎阅读!

从事实来看,人治与法治并不是一者取代另一者的关系,而是在同一时期相互补充,不同时期相互替代,交替出现在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政权中,例如古希腊时期和罗马黄金时代,英国资本主义革命等等。而且经过一系列结合当时史实的分析我们还会发现,出现这样的反复并不是因为某一团体窃权或突发事件等偶然因素,而是当时当地方方面面因素共同作用的历史必然。为什么会出现必然的反复更迭,是因为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有适合其发挥的特殊环境,也有其力所不逮的困境存在,双方在不同时期交替显示出自己的优越性,才会出现此一时彼一时的局面,这是在历史事实和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两种层面上都站得住脚步的观点,充分、形象地解释了法治与人治各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提示今天在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拼搏奋斗的我们应当开拓自身的视野,站在一个逻辑清晰明朗的起点上以一种更加务实的态度更加深入细致地分析人治与法治,从而获得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前面已经说到,虽然我们一度习惯于某些偏见和宣传使我们产生的人治即贬义,法治即褒义的思维套路,但我们也能认识到这两种治国方式本身并无褒贬之分。事实上这两者的目标与追求是一致的,分歧与争端主要体现在治理方式的不同上,不同的治理手段有其配套的治理方法,而两种治理方法所要求的条件和需要的环境有着重大的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人治有几项假设和前提是国家社会的统治最终依靠于人,权力由人向自身赋予并执行,因此统治者应该是具有高尚道德和过人智慧的,并且相信人性本善,适合的统治者都是天然具有大公无私的本性的,同时人治只有在有人表现权利的时候才具有效力,因此要求大众也符合人性本善的假设,自发约束自身行为,统治者的精力主要用于发挥才智推动国家进步,而对社会上问题的出现只作事前示范和事后修补的工作,同时,由于社会自发的积极性,所有具有统治才能的人都应当并且能够被选拔出来,这样才能使得合适的权力被合适的人取得,合适的人取得了与其智慧、道德相匹配的权力。这种决策方式的好处是人们自发向善而不是向恶,对有限的约束制度起到修补而不是冲击的作用,同时在进行紧迫、重大或者需要高度远见性的决策时受到的掣肘较少,效率较高。

而法治同样尤其自身假设和前提体系,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依靠一套制度而不是某一个或某一群人,统治者的权力由法律规定来赋予并且可以被依法授予或剥夺,统治者的能力体现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法律规定,相信人性本恶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需要全面的,健全的制度体系来施加外来控制力,同时也认同人天生平等,智力、道德等都不应该直接成为决定人地位和待遇的因素,必须经过程序和规定的甄选。这种决策方式的好处是能够有效控制统治者能力不足,包藏私心或一时冲动而做出影响恶劣的决策结果,如果统治者的决策过于荒谬,他甚至无法执行自己的决策,同时依靠制度而不是道德来约束民众也更有利于控制人与人之间的思想道德高度差异和实现公平。

但人治要从最高层落实到最基层,也需要逐渐凝结成一些规章制度来避免自身被扭曲,而法治的最终制定和执行者,依旧是人,这两者自身的理论体系中就从来没有缺少过对方。

法治论者力挺法治的理论依据主要分两种,即唯理主义和怀疑主义。唯理主义的视角主要是相信法律是死的,是固定的,因而也是理性的,不会受到欲望的影响和控制,有着理论上永恒正确和永恒公正的可能性,能够体现普遍意志,而其定义都已经是永恒正确,那执行这种永恒正确的治国手段本身的正确性也是不容怀疑的。这种观点对法律和人的思维的差异有着一定深入的认识,但对法律制定和执行的漏洞认识还有所不足,法律是否出于理性、公正、正确的立场和起点而制定,法律的执行者是否能够做到如同自己所服务的法律一样不受欲望的影响和控制,这都是法治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相反的,这些问题的答案能够由它的对手人治论来解答,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没有考虑操作的制度推论。

而另一种怀疑主义法治论者则认识到了人的理性力量永远有限的问题,他们的视角不是法律的优越性而是人类的劣根性,它提出了两个人治论难以解答的问题,智者是否随时存在并被发现,智者是否随时理智,于是相比之下,他们更加倾向于法治,但是这个推论指出了人治的'操作难题,却依旧没有解决法治论自己的操作问题。

而人治确实无法解答,至少现在的研究水平还没有成功解答法治论者提出的两大质疑,但它同样能够有效地质疑法治论,并且能够一定程度上修补法治论的弊端,通过选取更加智慧和高尚的立法者,执法者,虽然无法根本解决法治论操作的漏洞,但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由此可见,法治和人治实际上是无法独立存在,也无法消灭对方的,任何一种理论的发展方向都应该是借鉴对方来完善自己,提供自己去规范对方,两者的结合是一种必然,差异将只是体现在谁的体现程度更高,最终执行手段是人还是法,个人认为,随着这两种治国手段的理论不断发展完善,有朝一日即使这种差异也会渐渐消弭。

平心静气来看待法治论伦和人治论,都能够感受到其独有的说服力和吸引力,也能发现其难以避免的漏洞和弊端,瑕不掩瑜,这种弊端的存在不应该被作为否认某一种理论的依据,而是证明了探讨问题的传统思辨方式本身就存在问题。试图找寻一种永恒的,绝对性的真理,一种可以照办无误的治国手段,一种适用于任何时间地点的治理方式本身就是不科学的,这不符合运动的基本规律,也不符合多年革命斗争和社会发展的实践结果,寻找一种本就不可能存在的东西这个出发点所推导出来的理论必然存在致命的漏洞和弊端。无论是研究科学还是治理社会,面对随时发展变化和内部包含不可消灭的矛盾的具体形式,都需要立足实践和兼收并蓄,实际情况才是一切研究的老师和研究成果的质检员,单纯依赖思辨是不可能真正深入这种讨论的。“思辨终止的地方才是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

因此,将人治与法治放在同一个历史发展语境中进行重新思考显得很有必要。在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与解答中,韦伯所作出的政治统治变迁分析有很大的超越性和突破性,使人治法治的千年争端和发展更上台阶具有了可能。

韦伯的理论将社会生活中合法存在的统治方式进行了三种大致的分类,即法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相信法律的绝对权威,统治者的权威要服从在法律的权威之下;传统型崇拜传统惯例的智慧,认为惯例具有合法性和统治性;魅力型则是超人政治,强人政治的理论基础,个人的超凡能力为其权力和地位提供了合法性。前两种更接近法治论,其中第一种最为普遍,而魅力型则是人治论的表现。

在韦伯看来,法理型统治是官僚依靠法定程序取得合法性和规范权力行使手段,法定程序依赖于官员制定和执行的统治形式,其最大优点在于稳定性,一切活动有所依据,按部就班,最大限度减轻个人能力的影响而无论这种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这种统治实质是一种运作方式,法律与官僚都是机构运作的动力和元件,这种统治形式适用于和平时期和社会高度发展的时期,遵循是社会的主旋律,而其缺点也在于稳定,缺乏应对突变和锐意革新的能力,在稳定中将逐渐丧失进取心与生命力,从稳定逐渐转向僵化、腐朽,并且这种社会否定了人们的向善之心,约束人们的行为完全依靠法律的控制力,而法律本身必然是存在漏洞的,改革又举步维艰,因此其法律体系在民众不断的突破尝试中必然面临崩溃而需要一场由魅力型人物率领的政治改革和转型。

而魅力型统治依靠于领导人的个人能力与魅力来维持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正常运作,其合法性来自民众对其信任、崇拜和追随。这种统治方式能够方便地提出重大的项目与全新的思想并得到社会的认同、服从与支持,优点是能够迅速决策,集中力量,并且轻松实现改革创新,但其缺点同样明显,对统治者过高的素质要求和低素质领导人能够带来难以控制的破坏性,并且,统治者的优秀也难以保证执行者的优秀,完美的政策在执行中完全可能变形甚至起到反作用,同时,这种依靠于个人魅力建立的合法权力使得统治者将极力迎合大多数支持者的继续支持,这种大多数可能是人数上的,也可能是经济、军事实力上的,因而这种统治方式一是难以保证统治秩序,难以防范社会混乱和动荡,其二也难以保证公正性。

因而韦伯认为魅力型统治是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其过于强力和副作用过于巨大,在变革潮流时期是一剂强效的良药,是立竿见影的激素,但社会进入平稳时期后,其效力就显得明显过剩,而副作用也开始破坏社会的健康;其次,魅力型统治对领导人的要求过高决定了这种统治方式的有效生命周期基本等同于领导人的自然生命周期,职位和地位可以继承,但能力与魅力是无法继承的,其继任者的选择方式将决定社会转向法理型还是传统型,选举带来前者,而遗传带来后者,但魅力型统治将就此中断,即使其继任者重新塑造了成功的个人魅力,那也是断续而不是延续,而一个继任统治者无法塑造足够的个人魅力,不但是统治形式的终结,还可能是一个政权,甚至政治势力、国家、民族的终结。

韦伯的分析基于社会统治形式纯粹这样一种理想类型,但其自身都不认同纯粹类型的统治曾经存在,所能见的都是混合型统治,差异在于混合成分的浓度不同。

中国历史上,特别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人治与法治的争论达到了空前高度,并且双方都取得了充分的实践机会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作为今人我们回首看来,凡是坚持和试图践行两者非此即彼的纯粹性的尝试,非但没有成功,而且都是祸国殃民的典型,而取得一定成果的,无论最终成功与否,都是混合型统治的实践者。因此,本文绝非希望为人治或者法治中的哪一种张目,而是希望秉持一种中庸之道来探讨混合型统治的科学性,并为探索混合型统治其成分的比例,为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丁点星火智慧,跻身续往圣之绝学,开万世之太平这个伟业中的一枚负重轮,一条传送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