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自己很多前同事都报考了合同员,请问合同员是什么呀?
1,劳务工和企业职工最大的区别是劳动关系的隶属,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属于企业,而劳务工则属于劳务公司2,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职工第一维权对象是企业,而劳务工无权向任职企业维权,只能向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维权,至于劳务公司和实际用工企业间的问题,劳务工不参与3,主要差别可能是在待遇上,就目前而言,最典型的就是垄断国企中,包括电力,通信,石油等单位,如中国移动,在用工时采取劳务工和职工双标准,企业职工工作强度低,待遇高,而苦活累活大多包给劳务公司,即由劳务工来做,待遇低,工作强度高4,劳务工在维权方面比职工的条件要差,最大的问题是劳务工一旦涉及劳动报酬等待遇问题时,无法依照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标准主张和企业职工一样待遇,原因很简单:劳务工劳动关系隶属于劳务公司而职工劳动关系隶属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对待具备劳动关系的职工如果采取同工不同酬显然违法,但劳务工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只是借调工作,其无权向单位主张同工同酬,要提出劳动报酬异议,只能向劳务公司提出,但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又分属两个用工主体,无法主张不同单位统一报酬,故而劳务工最终只能选择做或者不做,而不能主张同工同酬等待遇综合来说,就目前而言,企业使用劳务工是一种利用法律空白的用工方式,目前虽然法律规定了劳务工只能从事一些零时性的工作,但由于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外包,使得企业通过法律漏洞合法的使用劳务工而劳务工有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劳动报酬,虽然拖欠报酬的问题一般不会出现,但同工同酬却很难实现,部分企业把劳务公司作为单位的试金石,长期使用劳务工的过程中,发觉是人才的就直接签署合同,否则就直接劳务处理,而部分企业干脆把劳务工作为廉价劳动力,因而劳务工待遇普遍低于企业员工,甚至是大幅低于。第二,是一旦发生意外,尤其是工伤事故,实际用工单位往往把责任撇的干干净净,由于劳务工只和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发生劳务工作时工伤,工伤待遇申报及赔偿是由劳务公司承担的,除了工伤保险支付的待遇外,还有一部分是由企业承担的,一般用工单位具备这个能力,但因为缺乏劳动关系很难直接主张,而劳务公司往往缺乏足够的实力处理工伤待遇问题,最后单位支付的部分劳务工很难全额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