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报检水平考试报考条件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管理,规范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注册登记工作,保证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和《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暂行)》和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管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登记备案和监管 一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般报检单位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从事报检。 二代理报检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注册登记;宁波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初审、授权制作和颁发《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代理报检登记证书”),负责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分支局和办事处,以下同)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三一般报检单位由该单位的工商注册住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局本部、分支局和办事处)负责受理登记备案申请、资格审查、颁发登记证书、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 2 — 四每一报检单位只在注册登记/登记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登记备案,取得唯一的报检单位代码,该报检单位在其他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凭原注册登记/登记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办理异地备案,并使用原来登记的报检单位代码。 二、一般报检单位的登记备案 一报检单位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模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填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登记备案后向其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登记证书》(见附件2,简称“登记证书”)。 二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3 —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报检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原登记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见附件3)。 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变更和年审后企业基本信息报宁波检验检疫局检务处备案,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报检单位登记备案档案由登记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保存。 三、报检单位的异地备案 一受理报检单位异地备案时,应要求提交注册登记/登记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对宁波地区的报检单位在本地区办理异地备案,提交注册登记/登记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即可。 四、报检员的管理 一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由宁波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注册申请、审核、注册、颁发证书、定期审核、业务培训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对报检员实施差错登记,并定期报送宁波检验检疫局。对于适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报检员作出暂停报检资格或取消报检资格等行政处罚的,按宁波检验检疫局有关规定办理。 — 4 — 二一般报检单位报检员由报检单位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注册申请、资格审查、颁发报检员证、定期审核、业务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每一报检员只在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注册,取得唯一的报检员代码。该报检员在其他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时,可以凭原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报检员证办理异地备案,并使用原注册的报检员代码。 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将报检员注册、定期审核后的报检员基本信息报宁波检验检疫局检务处备案,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报检员注册档案由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保存。 五一般报检单位报检员可以在宁波检验检疫系统内办理报检手续。 五、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一报检员资格考试的报名受理工作一般由报检员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资格审查、发放准考证、组织考试、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由宁波检验检疫局或由其授权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 二报检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方式、考试方式和其他有关事宜由宁波检验检疫局统一下达和通知。 三报检员资格考试按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时间统一进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将考试计划报宁波检验检疫局,由宁波检验检疫局汇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参加考试人数、考点、场次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六、其他 — 5 — 一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接受进出口企业委托报检时,履行代理报检的相关职责和权利,在报检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报检时,应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委托人在宁波地区的代理报检,使用统一格式的《报检委托书》(见附件4)。 三本补充规定由宁波局检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