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有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有:有利原则、尊重原则、公正原则、互助原则。生命伦理学原则是指生命科学研究提供的一个伦理框架,评价某一行动的合理性,同时规定了研究人员和被研究对象的权利。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断言了行动者维护或增进他人利益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作为积极义务的有利原则,所断言的是行动者应在他人现有利益的基础上,使此种利益最大化。作为消极义务的有利原则,所断言的则是行动者应该使他人的现有利益不受破坏,不被减损。但是有利原则进入生命伦理学领域,其消极含义部分被无伤原则所承担。因此,作为生命伦理学原则的有利原则仅指其积极义务,即为增进他人利益而行动的义务。在现代社会文化背景下,由于利益的多元化,一个行动在增进某利益主体的一种利益时,也有可能同时减损该利益主体的另一种利益,而一个行动在减损某利益主体的一种利益时,实际上也可能增进该利益主体的另一种利益。道德行动对利益的复杂影响使得行动决策变得异常困难。对有利原则的确切理解和在何种“有利”意义上行动,往往取决于行动者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
二、尊重原则
尊重原则断言了行动者尊崇他人、视他人为一具有自身目的的利益主体的义务。在那些涉及他人利益的行动中,行动者未得到他人许可,不得对他人利益加以干涉。这种理解涉及到人的自主性问题。有人认为,只有当一个人具有自主性并有能力为自己的决定负责时,尊重原则才有意义。其实,尊重原则的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肯定了每个人都具有为人的权利和尊严,即“人所应得到的,我都应该得到”能否为自己的决定负责,是一个次要的问题。
尊重原则肯定了每个人都是具有自身目的的利益主体,即肯定了每个人都有追求自身幸福的权利,并享有为人的尊严,同时,尊重原则断言了行动者如此看待其行动相关者的义务,因此,尊重原则与其他原则相比较,更具有人本意义。
三、公正原则
对病人应该公平对待,不分性别、年龄、肤色、种族、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或地位高低,决不能进行歧视。古代大医家孙思邈说:“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大医精诚》)。在我们的一些文献中,称出生有缺陷的人为“劣生”有的地方还制订了“限制劣生条例”在一些医学伦理学教科书中,还列出了若干所谓“没有生育价值”的人。“劣生”、“没有生育价值”都是歧视性术语,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害的。
四、互助原则
每个人都生活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之中。他必须与其他人团结互助,他自己才能够生存发展,社会各成员才能和睦共处,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个人、集体、社会的利益要兼顾,这一代人的利益与下一代、或未来世代的人的利益要兼顾。尤其是医疗卫生资源有限,即使在同一病房,不同的医护人员和不同的病人都应该互相照顾、互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