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考作弊携带小抄如何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试室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9.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一年。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据了解,自学考试考生处理程序在处罚办法、处罚程序上都有改变。按照新处理程序,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宣布存在违纪行为的科目成绩无效。对需给予停考处罚的违纪考生,自学考试考试院将实行听证程序,以保证处罚的公正性。
听证会后,自学考试院对违纪考生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将由区县自考办送达违纪考生,送达时间、地点将在网站公布。市自考办将处罚决定记入违纪考生的考籍档案。自学考试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并且不得转学籍。
据悉,北京教育考试院在1998年,已经获得北京市教委的教育行政处罚委托,可以依法对考生违纪行为实施宣布成绩无效。同时,对参加自学考试的作弊考生可以进行停考等教育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