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本文简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07-3-1615:33:00来源:辽宁金农网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本文内容: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7-3-16
15:33:00
来源:辽宁金农网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二)安置补助费
1、分配对象
(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果园等土地,其安置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安置补助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1)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补偿后,该承包方以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补偿费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积。
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安置补偿费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
(3)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价、租赁等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已经发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纳承包费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费。
(4)机动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补偿数额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新增人口在获得相当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面积的全额安置补偿费后,今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机动地安置补偿费如有节余,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5)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生产、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偿还该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三)土地补偿费
1、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的,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各级政府应引导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该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进行提取和划拨。
三、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督和管理
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事关农村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律和政策指导力度,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一)建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公开制度。征地方案经具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在被征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要列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数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家庭承包经营权证书到当地县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听取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方案制定有关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和使用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实施。要将依据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对象名单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政府审核,并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听证制度。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和使用方案确定后,被征地农民对已通过的分配方案中部分内容持有异议时,可以将无异议部分的征地补偿费先行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对存在争议的部分,乡镇政府要组织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以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政策专家、律师等参加的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合议记录和听证笔录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如何发放的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到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明确征地补偿费有关政策。征地补偿费是对因土地被征而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及其收入补偿,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有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根据有关规定,税务部门不得对这部分资金征税。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在使用时,原则上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公益事业。
(四)实行严格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制度。征地补偿费中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直接拨付到该村在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帐户(没有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也要在乡镇代理部门为该村设立专户,以下简称“代理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使用时必须制定分配和使用计划,履行村内民主程序和财务开支监督程序,向全体村民公示,报乡镇代理部门审核,并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征地补偿费中直接分给农民个人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直接支付给农民。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个人代行发放的,也要将这部分资金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直接拨付到该村在乡镇“代理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乡镇代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须经村内研究分配给农民个人的,这部分资金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直接拨付到该村在乡镇“代理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支付时要根据分配方案,报乡镇代理部门审核,乡镇政府审批,由乡镇代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五)建立征地补偿费监督制度。各级农业、民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地补偿费,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指导和监督。民政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好指导。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六)建立征地补偿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对象合法权益,由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可结合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具体意见可发邮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