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区货物税(关于边区货物税简述)
1、边区货物税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对应税货物就其销售收入征的税。
2、1937年秋在张家畔、定边两地开始征收盐税和部分货物税,数量很小。
3、1941年10月重新颁布 《货物税条例》,普遍征收货物税。
4、边区货物税以货物为课征对象,凡运销货物,不论公私商贩,一律交纳货物税。
5、货物税分为入境税、出境税、过境税和边产税4种:非边区货物运进边区销售者,征收入境税;边区货物运出边区销售者,征收出境税;非边区货物经过边区运往边区以外销售者,征收过境税;边区自产货物在边区内销售者,征收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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