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就是企业委托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的记账行为。
是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扩展资料:
1、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1 )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2 )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3 )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 4 )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2、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3、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