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与税务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与税务处理?
我们一起看一下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相关政策规定吧。
1、法律规定,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行政法规的规定,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中长期科技规划》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实施条例为与《中长期科技规划》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支持技术创新,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调整。本条在将扣除基准从“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的基础上,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2.5%,且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并将其扩大统一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5、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继续实行)。
较后,通过上述政策的学习,再给大家两个小的建议:
1、在会计核算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应该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下至少设两个明细科目,即:职工培训费和企业教育经费,这样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2、充分理解和严格把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在给职工发放“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时不要忘记代扣个人所得税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