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酒太甜你太苦 结婚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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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呀,特别是这个社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也可以说没有良好的秩序就没有良好的生活,无论什么事情都要有一个秩序,否则就容易产生大乱,而婚姻作为人生的一件大事,难免会因为一些事情而产生矛盾,那这个时候就任由夫妻俩把事情闹大嘛?当然不是,这样岂不是社会就乱了,所以也是需要法律来对婚姻进行一个基本的保障,至少来说对错的一方有一个惩罚,而不是任由他逍遥法外,对社会来说也是起到了一个保存稳定的作用,那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呢,什么是事实婚姻呢?是不是法律认定的婚姻呢?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从法律上说,事实婚姻是一种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它不受法律的保护;
而合法婚姻是经确认的婚姻关系,它不论何时何地都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事实婚姻的解除

事实婚姻的解除: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且当时达到结婚法定条件的,可以认为事实婚姻。否则,只能算非法同居。

2、非法同居的,法院会要求补办婚姻登记。如果不办婚姻登记的,而要求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予以支持。

3、对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的一般准则。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处理:

(一)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

(二)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可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规定。即:

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未领结婚证的离婚程序

没有结婚证的不存在离婚的说法,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不需要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的方式,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因此离婚的必要前提就是,双方已经拥有了一段合法的、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就意味着双方在之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候,男女双方并不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当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的期间,育有子女以及存有共同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就需要分割共同财产以及判断子女的抚养权。具体来说,双方可以参照婚姻关系的相关制度,来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亲子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及时支付抚养费。

婚姻呀,当某一方出现问题的时候,法律会给与你们一个保护与帮助,但是前提是什么呢?是要经过法律认定的婚姻才能被法律所保护,也就是说正式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就会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你们的关系将紧紧的联系在一起,我们同样也需要正事婚姻目前的客观状态,将自己的婚姻好好的过下去,幸福一辈子,希望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和法律后果的内容对大家有用。

中年白发 2023-08-01 18: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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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出自于

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出自于战国司马穰苴所著的《司马法·仁本》:“故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释义为:所以国家虽然强大,好战必定灭亡;天下虽然太平,忘掉战争准备,必定危险。
成语典故:公元280年,西晋灭亡吴国后,晋武帝司马炎认为不会再发生大的战争,主张军队将领们不必再去从事军事活动,而让他们转业去管理政治、行政事务,并下令解散州、郡的部队。
但是,著名军事家杜预引用古代兵书《司马法》中的话,告诫晋武帝:“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不能以吴国的灭亡而高枕无忧。他作为军事统帅在与吴国作战结束后,立即还镇襄阳,坚守要地,交错屯兵,使所部戒备森严,“视无事如有事”一样,从而保持了相当长时间的安定形势。
杜预死后,晋军备废弛,马放南山,刀枪入库,给内外敌人以可乘之机,不久天下大乱。

比喻两人想法一致的诗词

比喻两人想法一致的诗词:
1、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唐代·高适《别董大二首》
2、相逢方一笑,相送还成泣。——唐代·王维《淇上别赵仙舟》
3、海内存知已,天涯若比邻。——唐代·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4、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唐代·李商隐《无题·昨夜星辰昨夜风》
5、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周易·系辞上》
6、相恨不如潮有信,相思始觉海非深。——唐代·白居易《浪淘沙·借问江潮与海水》

项羽的意思

项羽(公元前232年-公元前202年),男,唐宋典籍记载为周王族诸侯国项国后代,姬姓,项氏,名籍,字羽,泗水郡下相县(今江苏省宿迁市)人。秦朝末年政治家、军事家,楚国名将项燕的孙子。
项羽少时学书、剑皆无所成,然胸怀反秦大志。秦二世元年(前209年)九月,随项梁起兵会稽(治今江苏苏州),响应陈胜、吴广起义。陈胜死后,又领导反秦武装主力,拥立楚怀王之孙熊心为王。秦将章邯击赵时,奉怀王之命,以次将随上将军宋义率军救赵,因宋义行至安阳后按兵不动,遂于帐中斩之,然后亲自领兵救巨鹿,破釜沉舟,大败秦军主力。随后招降章邯,坑杀秦卒二十万,进军关中。时刘邦已先据咸阳,谋臣范增力劝项羽在鸿门宴上杀死刘邦,未能实现,与刘邦暂时达成和解,遂屠咸阳,杀秦王子婴,烧秦宫室,掳掠货宝。公元前206年二月,分封诸侯,以刘邦为汉王,自立为西楚霸王,定都彭城(今江苏徐州)。不久,田荣、陈余于齐、赵等地举兵反楚,刘邦乘机平定三秦,进逼西楚,楚汉之争随之爆发。项羽虽于战争前期取得胜利,但因分封诸侯,内部矛盾重重,加以战略决策失宜,军事形势日益不利,终被围困垓下,夜闻楚歌四起,以为汉军已得楚地,遂突围至乌江,自刎而死。
作为中国军事思想“兵形势”(兵家四势:兵形势、兵权谋、兵阴阳、兵技巧)的代表人物,项羽是一位以武力出众而闻名的武将。李晚芳评价“羽之神勇,千古无二”。

事的部首是一还是J

“事”的部首是一,此字始见于商代甲骨文。此字本义指治事、从事;引申义指事业、事情;职事;任职、侍奉等;还可指事例、成例。
出处:
1、《书·立政》:“任人、准夫、牧,作三事。”
2、《诗·小雅·雨无正》:“三事大夫,莫肯夙夜。”
3、《庄子·逍遥游》:“宋人有善为不龟手之药者,世世以洴澼絖为事。”
造句:
1、今年就这样一事无成地过去了。
2、他对去泰山旅游一事犹豫不决。
3、老校长把毕生的智慧和精力无私地献给了教育事业。
4、现在,有越来越多的青年志愿从事环保事业。
5、我们的事业远没有到日暮途穷的地步。
6、青年人要有干事业的雄心壮志。
7、有些老革命同志老当益壮,继续为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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