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拘留
1.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 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4. 拘留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但先行拘留时可不用出示。
5.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到:①送入看守所;②讯问,可在送看之前讯问;③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6. 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最长期限为:3+7:7+7;30+7)
7.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3日。(最长期限为:14+3)
8.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最长期限为:10+4)
9.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重点:刑事拘留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拘留的程序、拘留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