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注意的是,暂停资本化期间专项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也应予以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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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金额确定方法是怎样的
资本化金额确定方法:
专门借款资本化先第一步确定可资本化期间,第二步再计算在该期间内因专门借款所需要支付的利息,其次,第三步计算该期间内尚未动用借款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最后将第二步减去第三步计算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第一步先计算一般借款平均资本化率(分子为年利息总和,分母为本金时间加权平均),第二步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第三步将第一步乘以第二步计算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
计算多笔一般借款平均资本化率时,分子计算年利息总和,分母只要把分子利率去掉就可以了,例如一般借款资本化率=(第一笔本金×9/12×A%+第二笔本金×3/12×B%)/(第一笔本金×9/12+第二笔本金×3/12)
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第一笔支出×(该笔占用资本化期间的天数/360)+第二笔支出×(该笔占用资本化期间的天数/360)。
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什么区别,如何计算
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不同: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内总的利息-尚未动用的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1、专门借款
计算思路:先算出资本化期间内总的利息,再算出闲置资金在资本化期间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最好倒挤出资本化金额。
例题:2008年1月1日,企业借入专门借款1 000万元,年利率为5%,企业按季度计算资本化利息金额。2008年1月1日支出专门借款600万元,2008年2月份与3月份均未发生资产支出,闲置资金月收益率为1%。计算第一季度利息资本化金额是多少?
资本化期间内的总的利息(应付利息)=1 000×5%×(3/12)=12.5
闲置资金在资本化期间的利息收入(应收利息)=400×1%×3=12
第一季度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付利息-应收利息。
【注】专门借款总共1 000万元,2008年1月1日支出600万元,2月份与3月份均未发生资产支出,因此第一季度有400万元闲置了,闲置了第一季度的3个月,所以是400×1%×3。
2、一般借款
计算思路:先计算出总的利息,再计算出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倒挤出费用化金额(计入财务费用)。
例题:假定企业借款均为一般借款,按季度计算资本化金额,某年1月1日支出600万元,2月1日支出100万元,3月1日支出100万元。
第一季度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600×90/90+100×60/90+100×30/90
计算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加权平均的资本化率)如果所占用的一般借款只有一笔,则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就是该笔借款的利率,无需计算资本化率。
【注】计算的一般借款资本化率和计算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选用的期间必须是一致的。
一般借款与专门借款的处理思路区别
1、对于专门借款,在资本化期间内,一般没有计入财务费用的内容,只需用应付利息总额扣除闲置资金收入,就能得到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而对于一般借款,应该先算出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用应付利息总额扣除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倒挤得到费用化金额。
2、 一般借款还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化利息支出不能扣除闲置资金的利息收入,因为既然是一般借款,没有占用的部分自然和在建工程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闲置资金的利息收入是冲减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的。
3、 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时候不需要考虑资产支出,只需要考虑在资本化期间内专门借款的利息总额和闲置资金的利息收入,二者的差额就是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当与资产支出相挂钩,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时候要考虑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率和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公民之间借贷的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借时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
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