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综合治理 环境整治和环境治理
大家好我是小蚪,城乡综合治理,关于环境整治和环境治理很多人还不知道,那么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城乡综合治理 环境整治和环境治理
1、第一条为加强城乡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提高城乡管理水平,根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3、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
4、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道路规划红线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筑线为准。
5、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组织、协调和考核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8、第四条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9、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10、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11、第六条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市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1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1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制定所辖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编制环境综合治理手册。
14、第七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