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能要求其给付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生育后无法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此导致的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