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货币国定说

雪后寻梅
精选回答

货币国定说认为,货币是国家政权所创造的,其价值由国家法律所规定,只要获得国家法律和行政力量的支持,任何没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充当货币。货币国定说的先驱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巴本,他认为铸币重要的并非其金属内容,而在于国家权威所赋予它的法定价值。国家权威是货币价值存在的基础,而金银价值则是从货币价值中派生的,所以金银本身是无内在价值存在的。

货币国定说是货币名目论的代表学说。货币名目论从货币的关键职能、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等角度认识货币,完全否定货币的商品性和价值性,主张货币只是一个符号,相当于名目上的存在,是便利交换的技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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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货币思想述论论文

唐代货币思想述论论文

大致说来,货币思想是指人们对货币的起源、本质、职能、作用及管理等问题的认识。这些问题和认识在我国封建帝制时代大都有统治阶级中的人士思考并提出,属于统治思想和统治理论。有唐一代,货币思想有哪些主要内容,达到了什么样的认识水平,产生了怎样的社会影响?以下拟对此类问题加以探讨。

(一)关于货币的起源和本质

唐代对货币起源的认识仍然囿于《管子》的“先王制币”说(亦称“货币国定说”)。此说在《管子》一书中多处言及,最具代表性的表述见于《国蓄》篇,曰:“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汉,珠玉起于赤野,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这一观点产生以后影响至巨,几成定论,成为货币起源说上的主流认识。

唐代坚持此说的以张九龄、陆贽、白居易、杨于陵等人为代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三月,张九龄在所拟《敕议放私铸钱》中指出,“古者以布帛菽粟不可尺寸抄勺,乃为钱以通贸易”。[1]德宗贞元十年(794),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中说:“先王惧物之贵贱失平,而人之交易难准,又立货泉之法,以节轻重之宜。”又说:“钱货者,官之所为也。”[2]宪宗元和元年(806),白居易指出,“夫天之道无常,故岁有丰必有凶;地之利有限,故物有盈必有缩。圣人知其必然,于是作钱刀布帛之货,以时交易之,以时敛散之”。[3]穆宗长庆元年(821),户部尚书杨于陵认为,“王者制钱,以权百货,贸迁有无,通变不倦”。[4]

这些言论从便利商品交换的技术角度及维护政权统治的实际需要出发,来解释货币的起源,认为货币乃是帝王贤哲人为设计制造出来的,在认识上是一种“非常肤浅的观点”,[5]也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看法。它把货币的产生解释为是政治权力和统治利益的产物,从而混淆了货币起源与商品交换之间的内在联系,也进而阻止了对货币本质问题的正确认识。这种观点认为货币实际上是人君之权柄,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一个工具,根本不可能看到货币是在商品交换中自发产生的,是用于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的本质所在。总而言之,货币起源论上的肤浅和错误,决定了货币本质论上的想当然和谬误。这样的认识水平,与西汉司马迁所持“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6]的货币自然发生说相比,无疑在正确的认知道路上是相去甚远的。司马迁虽未认识到货币本身即是一种特殊商品,但他把货币的产生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联系在一起,认为“龟贝金钱刀布之币”是“农工商交易”发展的结果,提出了关于货币起源的正确的和客观的观点。唐代统治阶级则仅仅是接受《管子》的成说,并没有去认真地加以思考研究。

(二)关于货币的职能

如所周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货币理论,货币具有两种基本职能:

一是价值尺度(价值标准),二是流通手段(交换媒介),其中价值尺度是第一位的,流通手段是第二位的,即流通手段以价值尺度为前提,因为只有自身具有了一定价值,货币才能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不过,这两种职能又是统一于一体的。马克思指出:“一种商品变成货币,首先是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换句话说,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是货币。”[7]

唐代对货币的两种基本职能有所认识。如杜佑认为,“原夫立钱之意,诚深诚远。凡万物不可以无其数,既有数,乃须设一物而主之。其金银则滞于为器为饰,谷帛又苦于荷担断裂,唯钱可以贸易流注,不住如泉”。[8]崔沔认为,“钱之为物,贵以通货”。[9]杨于陵认为,“钱者所以权百货,贸迁有无,所宜流散,不应蓄聚”。[10]元和三年(808)六月,宪宗颁《禁采银坑户令采铜助铸诏》,内云:“泉货之法,义在通流,若钱有所雍,货当益贱。”[11]穆宗《定钱陌敕》亦云:“泉货之义,所贵通流。”[12]

这些观点指出货币不仅具有“数”,即价值标准,具有权百货的职能,而且能够“贸迁有无”,并“贵在通货”、“义在通流”,不应蓄藏雍滞,对货币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的认识明确。不过,需要加以辩明的是,唐代的这些认识并不是来源于对货币本身属性的具体探索和科学研究,而是从货币起源上的国定说和货币本质上的工具论出发加以推衍而认知的。

从货币起源上的国定说出发,唐代统治阶级认为,货币本是无用之物,即没有什么价值,货币所以具有“数”、具有“权百货”的价值标准和尺度,完全是由于国家权力的制定。他们认为,货币既然由国家制造,那么单位货币的价值大小也由国家确定。这一方面最典型的言论是韩愈在《钱重物轻状》中所陈解决通货紧缩之对策第三条,即:“三曰更其文贵之,使一当五,而新旧兼用之。凡铸钱千,其费亦千,今铸一而得五,是费钱千而得钱五千,可立多也。”[13]露骨地主张国家可以根据需要随意调整、确定单位货币的价值大小。这种被学界称之为货币名目论的价值尺度观,显然是直接承继了《管子》所谓货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的观点,在认知上也没有超出西汉晁错所谓“夫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众贵之者,以上用之故也”[14]的水平。它无视货币作为特殊商品自身固有的价值大小,无视货币价值的自然属性,认为货币由无用之物变为众人之宝,决定于“上用之”之故,即系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在理论上显然是错误的。

从货币本质上的工具论出发,唐代统治阶级认为,国家制造货币的目的在于调节万物轻重,疏通商贸,发展封建经济,巩固统治秩序。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掌握使用好货币这一工具,通过国家权力的推行,使货币通流不住,不断地在商品交易中发挥作用,即所谓“义在通流”,或“泉货之义,所贵通流”。也就是说,货币所以能够在商品交易中发挥流通手段的职能,关键取决于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推动,亦即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也是由国家权力所赋予的。这样的认识同样不是对货币流通手段职能自然属性的认知,在理论上也是错误的。

对货币基本职能的错误认识和错误理论,尤其是价值尺度观上的名目论,在我国封建帝制时代根深蒂固,影响巨大,成为历朝历代实行通货膨胀政策的理论根据,并在实践上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屡次造成了严重破坏,唐肃宗时期推行的通货膨胀政策是其显著事例。

(三)关于货币的作用

唐代对货币作用的认识较为全面。唐代统治阶级认为货币作为人君之权柄,不可假于人,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要在四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用于权百货,准交易,促进商贸活动,发展社会经济,二是通过货币总量的敛与散(即回笼与投放)来调节物价高低,操轻重之柄,既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可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三是用于权本末,调整农工商业之间的关系,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处在封建统治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四是摧抑豪强,制约兼并,限制地方势力的壮大,巩固小农经济这一封建统治基础。

唐代统治阶级中对此发表看法的人很多,以刘秩、陆贽、杨于陵、白居易等人为代表。开元二十二年(734),针对张九龄所提纵民私铸的议案,刘秩上《泉货议》,指出,“夫钱之兴,其来尚矣,将以平轻重而权本末,齐桓得其术而国以霸,周景失其道而人用弊。考诸载籍,国之兴衰,实系于此”。首先从总体上强调货币对调控经济和治理国家的重要作用,接着分五个层次系统阐述货币乃国之权柄,说:“今之钱,即古之下币也。陛下若舍之任人,则上无以御下,下无以事上,其不可一也。夫物贱则伤农,钱轻则伤贾。故善为国者,观物之贵贱,钱之轻重。夫物重则钱轻,钱轻由乎物多,多则作法收之使少;少则重,重则作法布之使轻。轻重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于人?其不可二也。夫铸钱不杂以铅铁则无利,杂以铅铁则恶,恶不重禁之,不足以惩息。且方今塞其私铸之路,犹冒死以犯之,况启其源而欲人之从令乎!是设陷阱而诱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许人铸钱,无利则人不铸,有利则人去南亩者众。去南亩者众,则草不垦,草不垦,又邻于寒馁,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则不可以赏劝,贫馁则不可以威禁,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贫富之不齐也。若许其铸钱,则贫者必不能为。臣恐贫者弥贫而服役于富室,富室乘之而益恣。昔汉文之时,吴濞,诸侯也,富埒天子;邓通,大夫也,财侔王者。此皆铸钱之所致也。必欲许人私铸,是与人利权而舍其柄,其不可五也。”[15]贞元十年(785),陆贽指出,“先王惧物之贵贱失平,而人之交易难准,又定泉布之法以节轻重之宜,敛散驰张,必由于是。盖御财之大柄,为国之利权,守之在官,不以任下”,[16]强调货币乃国之利柄。杨于陵认为,“王者制钱,以权百货,贸迁有无,变通不倦,使物无甚贵甚贱,其术非它,在上而已”,[17]强调货币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白居易认为,“谷帛者生于农也,器用者化于工也,财物者通于商也,钱刀者操于君也。君操其一,以节其三,三者和均,非钱不可也”。又说:“夫钱刀重则谷帛轻,谷帛轻则农桑困,故散钱以敛之,则天下无弃谷遗帛矣;谷帛贵则财物贱,财物贱则工商劳,故散谷以收之,则天下无废财弃物也。敛散得其节,轻重便于时,则百货之价自平,国人之利咸遂。虽有圣贤,未有易此而能理者也。”[18]强调货币调节农工商各类经济部门和全国经济形势的作用。类似的观点在唐代诏令中也有反映,如玄宗《令所司收换恶钱敕》有云:“钱货之用,所以通有无,轻重之权,所以禁逾越。”[19]宪宗《平泉货敕》亦云:“泉货之设,故有常规,将使轻重得宜,是资敛散有节,必通其变,以利于人。”[20]

上述对货币作用的看法各有侧重,有详有略,其中以刘秩的阐述最为全面系统。从我国古代对货币作用的认识史来考察,白居易所持货币能调节农工商各类经济部门关系的看法是新的创见,取得了一定进步。不过,唐代对货币作用的整体看法主要是承继和绍述《管子》的轻重论思想,在总体认识水平上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管子》轻重论思想的主要内容,唐人杜佑作了简明扼要的概括,说《管子》认为货币乃“先王以守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与夺贫富,皆在君上,是以人戴君如日月,亲君若父母,用此道也。夫生殖众则国富而人安,农桑寡则人贫而国危。使物之重轻,由令之缓急。权制之术,实在乎钱,键其多门,力出一孔,摧抑浮浪,归趣农桑,可致时雍,跻于仁寿,岂止于富国强兵者哉!”[21]从本质上讲,轻重论是一种利用货币以调控经济并达到政治目的的工具论,主张货币要按照国家财政和政治的需要,而不是按照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由国家垄断制造并掌握使用,把货币同财政利益及政治统治结合在一齐,是一种明显的国家干涉主义。轻重论在我国封建帝制时代占居统治地位,是封建统治阶级货币思想的中心内容,成为历代帝制政权视货币为统治工具的思想根源及理论依据。

(四)关于货币的管理

货币管理主要包括对货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管理。从货币起源论上的国定说和货币本质论上的工具论出发,唐代统治阶级对货币管理有着一个总体上的指导思想,即货币的生产铸造权和发行流通权均要由政府垄断,乃国之权柄,不许私人染指。开元二十二年(734),唐廷就张九龄所拟纵民私铸案展开了讨论,结果,“公卿群官,皆建议以为不便”。[22]裴耀卿、李林甫、萧炅等人认为,“钱者通货,有国之权,是以历代禁之,以绝奸滥。今若一启此门,但恐小人弃农逐利,而滥恶更甚,于事不便”。[23]刘秩则上《泉货议》,系统阐述铸币权乃“人主之权”,[24]不可假于人。后来,陆贽明确强调货币“为国之利权,守之在官,不以任下”。[25]杜佑也认为,“昔贤有云:‘铜不布下,乃权归于上’,诚为笃论,固有国之切务,救弊之良算也”。[26]总之,虽然张九龄提出了纵民私铸的议案,但是并没有取得认同,货币的生产铸造权为国之特权的指导思想是十分明确的。

唐代统治阶级对货币发行流通权是国家特权的认识也不模糊。他们认为,国家铸造货币的目的在于通过货币的投放与回笼,来调节以粮食为主的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操轻重之权,既可利用季节差价、丰歉差价以籴入、粜出的方式获取财政收入,又可操控国家的经济大势,保持封建经济的正常发展,并从根本上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秩序。即通过使用货币这一工具,掌握货币流通,不但达到经济目的,而且达到政治目的。刘秩、陆贽、杨于陵、白居易对此均有明确认识,可见前文,而陆贽的一段话说得最为清楚明白,曰:“物贱由乎钱少,少则重,重则加铸而散之使轻;物贵由乎钱多,多则轻,轻则作法而敛之使重,是乃物之贵贱,系于钱之多少;钱之多少,在于官之盈缩。”[27]此类认识仍是机械的货币数量论观点,认为流通中货币数量的多少,与货币购买力的大小成反比,与商品价格的高低成正比,还没有认识到货币流通速度以及流通速度对商品价格产生影响的问题,在水平上也仍停留在《管子》所谓“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及西汉贾谊所谓“铜毕归于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28]的高度。

对如何垄断货币的生产铸造权和发行流通权,唐代统治阶级也有其共识,不仅制定了铸币官营、私铸非法的法律,而且实行了由政府一手买断铜、锡等铸币材料,不准私自买卖的政策,并配套出台了禁铜令、禁铸铜器令、禁销钱铸器令等法令,详见下文唐代铸币的政策与经管部分。

(五)其他认识

除以上货币思想的主要内容外,唐代统治阶级对有关货币的其他问题也有明确认识。如关于币材,认为铜是最合适的。宪宗在一则诏书中即说:“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29]前述杜佑的观点也认为“金银则滞于为器为饰”,对贵金属金、银作为币材的更大优越性尚无认识。又如对两税法以后的赋税征钱(货币税)问题,多数人持反对态度。陆贽说:“谷帛,人所为也;钱货,官所为也。人所为者,租税取焉;官所为者,赋敛舍焉。国朝著令,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曷尝禁人铸钱而以钱为赋?”[30]韩愈也说:“夫五谷布帛,农人之所能出也,工人之所能为也,人不能铸钱,而使之卖布帛谷米,以钱输于官,是以物愈贱而钱愈贵也。”[31]白居易则以诗加以讥讽,曰:“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胡为秋夏税,岁岁输铜钱?吾闻国之初,有制垂不刊,庸必计丁口,租必计农桑,不求土所无,不强人所难。”[32]这些观点从祖宗成法及所征因所产立论,没有认识到当时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发展之下所要求的赋税由实物转向货币的必然趋势,都较为肤浅和缺乏说服力。

(六)一点结论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唐代货币思想主要是承继和绍述《管子》和西汉时期的货币学说,虽然在某些问题上有所进步,有的观点也表述得更加清楚明白,但是在总体认识水平上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仍停留在国定说和轻重论的认知体系上。这样的认识水平与唐代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在新形势下的进一步发展相比,明显地过于滞后,并反过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阻碍:

一是唐代统治阶级仍然认为货币乃国之权柄,是理财、平天下的工具,从而使得他们着力于从财政和政治的原则出发去使用货币,不可能自觉地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办事,也不可能满足经济发展对货币的客观需求,造成财政利益、政治利益与经济自然法则之间的矛盾与对立。这种矛盾与对立在有唐一代长期存在并逐渐激化,而又无法解决,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二是面对两税法实行以后严重的钱重物轻(钱荒)的通货紧缩问题,唐王朝并无良策。认为铜材是最佳的铸币材料,金银只能“为器为饰”的落后思想,蒙蔽了统治者的眼睛。即使在岭南和西州等地已广泛使用自然金银和波斯金银币作为货币,以及皇宫中大量使用金银钱作喜钱的情况下,统治者仍然没有受到从中启发,没有看到以贵金属金、银作为货币的更大优越性,无从实现货币制度的创新和改革,而是极力维护早已落后了的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结果严重制约限制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繁荣。

什么是货币制度,它主要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货币制度是国家对货币的有关要素、货币流通的组织与管理等加以规定所形成的制度,完善的货币制度能够保证货币和货币流通的稳定,保障货币正常发挥各项职能。

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货币材料

规定货币材料就是规定币材的性质,确定不同的货币材料就形成不同的货币制度。但是哪种物品可以作为货币材料不是国家随心所欲指定的,而是对已经形成的客观现实在法律上加以肯定。目前各国都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对货币材料不再做明确规定。

2、规定货币单位

货币单位是货币本身的计量单位,规定货币单位包括两方面:

一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二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值。在金属货币制度条件下,货币单位的值是每个货币单位包含的货币金属重量和成色;

在信用货币尚未脱离金属货币制度条件下,货币单位的值是每个货币单位的含金量;在黄金非货币化后,确定货币单位的值表现为确定或维持本币的汇率。

3、规定流通中货币的种类

规定流通中货币的种类主要指规定主币和辅币,主币是一国的基本通货和法定价格标准,辅币是主币的等分,是小面额货币,主要用于小额交易支付。

金属货币制度下主币是用国家规定的货币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铸造的货币,辅币用贱金属并由国家垄断铸造;信用货币制度下,主币和辅币的发行权都集中于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机构。

4、规定货币法定支付偿还能力

货币法定支付偿还能力分为无限法偿和有限法偿。无限法偿指不论用于何种支付,不论支付数额有多大,对方均不得拒绝接受;有限法偿即在一次支付中有法定支付限额的限制,若超过限额,对方可以拒绝接受。

金属货币制度下,一般而言主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辅币则是有限法偿,在信用货币制度条件下,国家对各种货币形式支付能力的规定不是十分的明确和绝对。

5、规定货币铸造发行的流通程序

货币铸造发行的流通程序主要分为金属货币的自由铸造与限制铸造、信用货币的分散发行与集中垄断发行。自由铸造指公民有权用国家规定的货币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在国家造币厂铸造铸币,一般而言主币可以自由铸造;

限制铸造指只能由国家铸造,辅币为限制铸造。信用货币分散发行指各商业银行可以自主发行,早期信用货币是分散发行,目前各国信用货币的发行权都集中于中央银行或指定机构。

6、规定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是为约束货币发行规模维护货币信用而制定的,要求货币发行者在发行货币时必须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准备。

在金属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以法律规定的贵金属作为发行准备,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各国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内容比较复杂,一般包括现金准备和证券准备两大类。

扩展资料:

国际货币制度的内容

国际货币制度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

2、汇率制度的安排;

3、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

国际货币制度是支配各国货币关系的规则以及国际间进行各种交易支付所依据的一套安排和惯例。理想的国际货币制度能够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

保持国际货币秩序的稳定、提供足够的国际清偿能力并保持国际储备资产的信心、保证国际收支失衡得到有效而稳定的调节。迄今为止,国际货币制度经历了从国际金本位制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再到牙买加体系的演变过程。

没人替你坚强 2024-06-19 1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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