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付款原始凭证丢失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因此,原始凭证原件丢失除(车票、轮船、飞机票外)到发票开具单位复印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加盖原开出单位公章并证明,由贵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您写出详细情况,由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种类:
一、不同收付款方式应付的原始凭证分类:
1、根据现金收、付款
收款:收取现金的发票记账联、现金进账(存款)单等;
付款:支付现金的报销单据、发票等。
2、根据银行收、付款
收款:银行收取转账支票的发票记账联、银行进账(存款)单等;
付款:支付转账支票的发票等。
二、根据来源分类: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主要包括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等。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主要包括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出库单等。
三、根据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类:
主要包括三类:一次凭证、累计凭证、汇总原始凭证。
1、一次凭证,填制手续一次完成,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
2、累计凭证,填制手续随着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而分次进行,指的是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的自制原始凭证;
3、汇总原始凭证:根据一定时期内反映相同经济业务的多张原始凭证,汇总编制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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