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学各科类考试计分原则
江西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学各科类考试计分原则
各科类考试计分原则
(一)音乐学类
1.音乐学专业(总分200分):专业考试成绩(满分200分)×60%+[《乐理(50分)、练耳(50分)与音乐常识(20分)》(甲卷)成绩(满分120分)+《视唱、模唱》成绩(满分80分)]×40%
注:音乐学专业在声乐、器乐两科中以得分最高的一科为专业考试成绩(设182分为一般上限),另一科成绩按加考科目成绩折算计入专业考试成绩。加考科目成绩折算计分办法:120分为及格成绩,折计2分;另外,在120分基础上增加的分值,乘以10%折计加分。如加考科目成绩为130分,加分成绩为:2分+(130-120)×10%=3分。120分以下不计算加分成绩。
2.音乐表演(声乐)专业(总分200分):声乐专业考试成绩(满分200分)×70%+[《乐理(50分)、练耳(50分)与音乐常识(20分)》(甲卷)成绩(满分120分)+《视唱、模唱》成绩(满分80分)] ×30%。
3.音乐表演(器乐)专业(总分200分):器乐专业考试成绩(满分200分)×70%+[《乐理(50分)、练耳(50分)与音乐常识(20分)》(甲卷)成绩(满分120分)+《视唱、模唱》成绩](满分80分)]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