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兰仕KFRd-50QWD1半自动洗衣机8kg洗...
格兰仕KFRd-50QWD1半自动洗衣机8kg洗.
1、格兰仕空调官方旗舰店:
2、天猫格兰仕旗舰店:
3、京东商城(原360best):
4、拼多多平台:
5、淘宝平台:
6、其他电商平台及实体店等。
7、产品参数表、配置清单、安装图等。
8、产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
9、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检测报告、销售合同、用户评价等相关资料。
10、品牌宣传视频、海报、广告语、包装盒、吊牌、合格证、发票、送货单等其它相关资料。
11、其它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照片、录像、录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等。
12、根据上述第10条所列明的具体内容,结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确定本案中涉案的洗衣机属于侵权商品。
13、根据上述第11条之规定,认定该洗衣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4、根据上述第13条之规定,认定该洗衣机的销售者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销毁库存侵权商品;没收、销毁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galanz/格力"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损失50万元。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侵权的"GALANZ/格力"系列产品全部下架并公开道歉。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担。五、自公告发布之日十五日后,如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