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士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诉闽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运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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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5日至10月19日期间,马士基公司根据金洋公司提交的抬头为“闽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的托运单(SHIPPINGORDER),在深圳蛇口港分别安排了6个40英尺的集装箱,装载衣服、运动鞋等货物,并于装船完毕后向金洋公司签发了6个集装箱货物的记名联运提单。提单签发日期和提单号依次是:9月5日签发两单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SHEB01046和SHEB01047;9月28日签发一单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SHEB01150;10月6日签发两单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SHEB01296和SHEB01297;10月19日签发一单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SHEB01331。该6单货物由金洋公司从福建陆运至深圳并交由马士基公司承运。金洋公司提出的托运单和马士基公司签发的提单均记载,该6单货物的托运人为福建省宁德外贸公司,收货人为HUARONGKERESKEDELMIKFT.HUARONGTRADELTD,卸货港为汉堡,交货地为布达佩斯,运费预付。另有提单号为SHEB01148和SHEB01152二单货物,由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托运单并交付货物,托运单记载事项与前述6份托运单大致相同,但托运单抬头为“福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字样。托运单约定,每个集装箱运费为4400美元,合计35,200美元。货物已运抵目的港,马士基公司未收取运费。

马士基公司于1995年10月5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洋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35,200美元、报关费100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金洋公司确认SHEB01046、SHEB01047、SHEB01150、SHEB01296、SHEB01297和SHEB01331六单货物由其向马士基公司提出的“闽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格式的托运单订舱以及提交货物,未向马士基公司明示系代理托运人而为。但事实上,该六单货物的托运人是福建省宁德外贸公司,金洋公司系受托运人的委托将货物从福建经陆路运至深圳交给马士基公司运输,并非托运人,没有义务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运费。马士基公司于1994年9月22日签发的提单号为SHEB01148和SHEB01152的二单货物,托运单的抬头是“福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运费更不应该由金洋公司支付。另外,马士基公司未将1994年6月23日、11月11日签发的提单号分别为HD7HAM-006和G333890的两单货物的海关退税单、核销单退交给托运人,造成托运人无法向国家申请退税,损失29.8万元人民币,托运人因此拒付本案数单运费。由于马士基公司的过错,造成金洋公司未能收到陆路运费近3万元人民币,马士基公司应予赔偿。请求追加宁德外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托运单,并将货物交由马士基公司承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金洋公司是托运人。马士基公司将货物装船后,向金洋公司签发了提单,双方因此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承托运关系。马士基公司作为承运人,已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履行了运输义务,有权向金洋公司收取运费。金洋公司作为托运人,应当向马士基公司支付约定的运费。马士基公司请求拖欠的运费经核实为35,200美元,应予支持。关于100美元报关费的请求,因其不属运费范畴,不予支持。金洋公司请求追加宁德外贸公司参加诉讼,不予采纳。金洋公司提出马士基公司没有退还有关出口货物的海关退税单、核销单而造成他人的损失,以及请求福建至深圳的陆运运费损失,因其所依据的两份提单非为本案所涉及的提单,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被告闽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向原告马士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运费35,200美元。

金洋公司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提单和托运单上都记明托运人是福建省宁德外贸公司,按提单约定,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金洋公司是出口货物的陆路承运人,受宁德外贸公司委托将货物交给马士基公司,这仅是陆路承运人与海上承运人的“交接”,并非“托运”,原审法院认定金洋公司是托运人错误。标有“福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字样的出口货物托运单,并非金洋公司出具的,与金洋公司无关,涉及该托运单的两张提单(号码为SHEB01148和SHEB01152)的货物与金洋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马士基公司至今扣留SHEB01331号提单的核销单及退税单,还有福建轻工进出口集团两单货物的核销单及退税单,致使金洋公司无法收回运费9500元和8200元。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马士基公司答辩认为:货物系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办理托运,马士基公司签发提单给金洋公司,金洋公司就是托运人。虽然按照金洋公司的要求将提单上的托运人记载为宁德外贸公司,但提单的记载并不能改变金洋公司作为托运人的地位。

二审法院认为: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托运单,同时将货物交由马士基公司承运,且未向马士基公司明示系代理宁德外贸公司办理托运,又接受马士基公司签发的提单,虽然提单托运人记载为宁德外贸公司,但这是应金洋公司要求而记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托运人的规定,应认定金洋公司是上述六单货物的托运人。马士基公司接受了托运单,并依据托运单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履行了运输义务,有权向金洋公司收取运费。金洋公司应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运费。但是,马士基公司不能提供证明金洋公司是SHEB01148和SHEB01152号两张提单的托运人的证据,其请求该两单货物的运费,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金洋公司要求马士基公司赔偿因未退还代理报关的退税单、核销单而造成的损失,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不应与本案合并审理。金洋公司称系代理宁德外贸公司托运货物,应追加宁德外贸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并由宁德外贸公司支付运费,其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其中六单货物运费由金洋公司支付的事实清楚,应予维持;认定另外二单货物运费由金洋公司支付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应予改正。金洋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判决:

变更原审判决为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运费26,400美元。

[评析]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负有运送货物的义务;托运人享有要求承运人运送货物的权利,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本案马士基公司已履行了运送货物的义务,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其运费请求权应得到法律保护。

问题在于,谁是支付运费的义务人?这涉及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托运人的认定。

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认定托运人的基本标准,一是订约,二是交货。两者居一,即为托运人。

班轮运输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订舱单或托运单,承运人接受订舱或托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货物的托运单是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其中六单货物的托运单抬头是金洋公司,金洋公司在向马士基公司办理托运手续时未表明系受宁德外贸公司的委托,代理宁德外贸公司所为;货物是由金洋公司交给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是签发给金洋公司的。基于这三点,

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运输合同是金洋公司与马士基公司订立,金洋公司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

然而,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本案所涉8份托运单和提单,均明确记载托运人是宁德外贸公司。在班轮运输中,在没有也不必要签订运输合同的情况下,托运单和提单便是合同文件,据以确定运输合同关系。本案托运单和提单清楚地表明,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是托运人—宁德外贸公司和承运人—马士基公司。托运单的抬头是金洋公司,但这只是格式问题,当托运单记载的内容与抬头不一致的情况下,显然应依实质内容确定。虽然金洋公司在向马士基公司提出托运单时没有明示代理宁德外贸公司,但将宁德外贸公司填写为托运人,表明金洋公司是以宁德外贸公司的名义托运货物。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是托运人。很明显,本案中的“本人”是宁德外贸公司,“他人”是被告。且不说被告以宁德外贸公司的名义办理托运,即使托运单和提单的托运人不是记载为宁德外贸公司而是记载为金洋公司,也不能认定金洋公司就是托运人。另一个同样不能忽视的事实是,金洋公司是货物的陆路承运人。金洋公司在答辩中指出,其将货物交给马士基公司属于陆路承运人与海上承运人之间的“交接”,而非“托运”,不无道理。陆路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显然不属于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的发货人。因此,从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办理托运手续的环节上看,托运人应是宁德外贸公司,两审法院将金洋公司认定为托运人实值得商榷。

本案案情没有清楚反映金洋公司与宁德外贸公司之间的关系。假设宁德外贸公司系委托金洋公司全程运输,约定宁德外贸公司向金洋公司支付的是全程运费,那么,金洋公司应为多式联运经营人,金洋公司与马士基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关系。以此判定金洋公司应向马士基公司支付海运运费倒是说得过去。

临窗观景 2022-07-07 11: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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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弃疾名字的由来

辛弃疾名字的由来:辛弃疾的祖父辛赞希望他成为大将之才,很崇拜西汉的名将霍去病,所以就给他取名叫“弃疾”。辛弃疾从小就习武练剑,饱读诗书,也一直把霍去病当成了自己的偶像。

人物简介:

辛弃疾(1140年5月28日-1207年10月3日),原字坦夫,后改字幼安,中年后别号稼轩,山东东路济南府历城县(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南宋官员、将领、文学家,豪放派词人,有“词中之龙”之称。与苏轼合称“苏辛”,与李清照并称“济南二安”。

出生时山东已为金人所占,早年与党怀英齐名北方,号称“辛党”。青年时参与耿京起义,擒杀叛徒张安国,回归南宋,献《美芹十论》《九议》等,条陈战守之策。先后在江西、湖南、福建等地为守臣,平定荆南茶商赖文政起事,又力排众议,创制飞虎军,以稳定湖湘地区。由于他与当政的主和派政见不合,故而屡遭劾奏,数次起落,最终退隐山居。开禧北伐前后,宰臣韩侂胄接连起用辛弃疾知绍兴、镇江二府,并征他入朝任枢密都承旨等官,均遭辞免。开禧三年(1207年),辛弃疾抱憾病逝,享年六十八岁。宋恭帝时获赠少师,谥号“忠敏”。

辛弃疾一生以恢复为志,以功业自许,却命运多舛,壮志难酬。但他始终没有动摇恢复中原的信念,而是把满腔激情和对国家兴亡、民族命运的关切、忧虑,全部寄寓于词作之中。其词艺术风格多样,以豪放为主,风格沉雄豪迈又不乏细腻柔媚之处,题材广阔又善化用典故入词,抒写力图恢复国家统一的爱国热情,倾诉壮志难酬的悲愤,对当时执政者的屈辱求和颇多谴责,也有不少吟咏祖国河山的作品。现存词六百多首,有《稼轩长短句》等传世。

主要影响:

一、文学:

1、词:

辛词现存六百多首,是两宋存词最多的作家。其词多以国家、民族的现实问题为题材,抒发慷慨激昂的爱国之情。辛词以其内容上的爱国思想,艺术上有创新精神,在文学史上产生了巨大影响。与辛弃疾以词唱和的陈亮、刘过等,或稍后的刘克庄、刘辰翁等,都与他的创作倾向相近,形成了南宋中叶以后声势浩大的爱国词派。后世每当国家、民族危急之时,不少作家从辛词中汲取精神上的鼓舞力量。

2、诗:

辛弃疾的诗,据辛启泰所辑《稼轩集抄存》收诗111首。邓广铭辑校《辛稼轩诗文抄存》清除误收,增补遗漏,得诗124首。其后,孔凡礼的《辛稼轩诗词补辑》又新补诗19首。现存辛诗,共133首。辛诗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作者的生活和思想情感,可与其词相证,其中《送别湖南部曲》,自写政治遭遇,可与《鹧鸪天·壮岁旌旗拥万夫》对读;“有时思到难思处,拍碎栏干人不知”(《鹤鸣亭绝句》),感叹英雄失意,也与《水龙吟·登建康赏心亭》合拍,而“竹杖芒鞋看瀑回,暮年筋力倦崔嵬”《同杜叔高祝彦集观天保庵瀑布主人留饮两日且约牡丹之饮》),与《鹧鸪天·鹅湖归病起作》合拍。正是置闲期间所反复咏吟的歌词题材。“剩喜风情筋力在,尚能诗似鲍参军”(《和任师见寄之韵》),辛弃疾以鲍照自许。他的诗风格俊逸,在当时“江西”“江湖”两派之外,自有掉臂游行之致。而且,他的某些抗战诗,悲壮雄迈,也未必在其抗战词之下,但是,辛弃疾毕竟是以词之余作诗,其诗作成就,自然无法与词相比拟。

3、文:

除去诗词方面的成就之外,辛弃疾的文笔势磅礴,充满豪情,颇为值得称道。辛弃疾的文,据邓广铭所辑,计17篇其中除几篇启札和祭文外,多为奏硫。这类奏疏,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当时所存在的尖锐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较为深刻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并系统地陈述了辛弃疾对于抗金、恢复事业的见解及谋略,充分体现了他经纶天下的“英雄之オ”和“刚大之气”。辛弃疾曾明确宣称:“论天下之事者主乎气。”(《九议》其二)辛弃疾其文,犹如其人,世充满着虎虎生气。所谓“笔势浩落,智略辐湊,有权书衡论之风”(《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九十八),正体现了辛文的特色。后人视他为南宋时期政论文的大手笔,只是为词名所掩,不为人熟知。

二、书法:

辛弃疾有《去国帖》,今藏故宫博物院。纸本,行书十行,为酬应类信札。末署“宣教郎新除秘阁修撰权江南西路提点刑狱公事辛弃疾札子”。中锋用笔,点画规矩,书写流畅自如,于圆润爽丽中不失挺拔方正之气象。

《去国帖》曾经过元人赵孟頫,明人黄琳、项元沛及清人永瑆等鉴藏,《书画鉴影》著录。

三、军事:

1、军事活动:

辛弃疾不仅是词中高手,同时还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将帅之才,为将,可冲锋陷阵,有万军之中勇擒张安国之壮举;为帅,可指挥若定,有一月平定茶商军之功绩。

辛弃疾曾提出大规模跨海登陆作战,这种登陆作战是与陆地进攻相配合的。他的这一构想,富有军事创意,他自己说这与当年楚汉战争时韩信绕过中原、直取齐地,有异曲同工之效。

2、军事思想:

辛弃疾的军事理论主要体现在《美芹十论》中。《美芹十论》又名《御戎十论》,是辛弃疾的一篇军事政论文。该书从第一论以至于第十论,无一不是精辟之论,有着很高的研究价值。同时,这也是一部很好的军事论著,陈述抗金救国、收复失地、统一中国的大计。在辛弃疾向宋孝宗进献《美芹十论》后,后人将“美芹”作为忧国忧民、悲国家之颠覆的代名。《美芹十论》分为十个篇章,分别为《审势》《察情》《观衅》《自治》《守淮》《致勇》《防微》《久任》《详战》,详细构建了从精神到物质再到军队管理的治国策略,陈述任人用兵之道。最后一步步地向孝宗展现了南宋进攻金国的战略构想,系统地表现了辛弃疾高瞻远瞩的战略方针与远见卓识,足以体现其军事战略水平与军事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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