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会计人员处理问题
学职会计,专注会计出纳实操和财务人员职业规划。业务涵盖出纳实操,真账实操,成本核算、报税实操,个税实操,工商年报,手工全盘账,财务软件,国税、地税申报,职业规划,报表制作与分析,出口退税,财务管理,Excel财务应用等。扫码微信即可0元领取一节价值398元的老师课程和全行业做账表格资料大礼包一份。
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附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符合有关坏账确认的情形如下:
1、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对于坏账准备的处理,会计和税法的口径不同。
一、会计处理
企业在会计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由于没有实际发生坏账,税法不认可会计计提的坏账准备,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做调增处理,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实质上形成坏账,会计做坏账核销处理,按实际坏账损失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调减处理,并转回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税务处理
企业确实发生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确认损失并申报。需强调的是,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要同时做到以下几点,这笔损失才能增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zui大程度降低被税局调增补税的风险:
第 一,财务要做会计处理,也就是在账面上确认损失。
第二,要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所列示的各种情况准备资料,需准备的资料清单如下: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