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有什么补助
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年来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求成员入股,并实行盈余返还,属于实体性组织,成员与组织的关系较为紧密。为了更好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用好国家政策,促进农民增收,在这里将国家给予合作社的各项政策统计一下,以供大家在发展合作社时做个参考:
一、 产业政策倾斜
主要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项目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在科技、人才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2008年起,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全国、省级和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适当给予奖励。
三、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四、税收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6月24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主要精神包括:
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答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明确享受该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什么扶持政策?
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金融支持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三、财政扶持政策。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安排。
四、涉农项目支持政策。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五、农产品流通政策。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六、人才支持政策。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有什么补助政策
补贴类政策: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主要的农业补贴有: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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